本文摘要:【摘要】假釋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與法制進步的產(chǎn)物,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項刑罰執(zhí)行的法律制度,我國刑法中亦將假釋作為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予以規(guī)定。近年來,限于假釋標準、配套機制、辦案程序、追責機制等方面問題,假釋工作的開展較減刑等刑罰執(zhí)行制度
【摘要】假釋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與法制進步的產(chǎn)物,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項刑罰執(zhí)行的法律制度,我國刑法中亦將假釋作為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予以規(guī)定。近年來,限于假釋標準、配套機制、辦案程序、追責機制等方面問題,假釋工作的開展較減刑等刑罰執(zhí)行制度呈畸弱態(tài)勢。本文以某省假釋工作的調研情況為背景,探討假釋工作發(fā)展的可能方向。
【關鍵詞】刑法;刑罰執(zhí)行制度;假釋
一、假釋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jiān)規(guī),接收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司法論文投稿刊物:《法制博覽》雜志創(chuàng)刊于1985年1月,由共青團山西省委主管、共青團山西省委和山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主辦,國內統(tǒng)一刊號:CN14-1188/D,國際標準刊號:ISSN2095-4379,郵發(fā)代號:22-80。本刊征稿范圍以法律法學類為主,各交叉學科為輔。
假釋制度在中國的存在和發(fā)展已經(jīng)有近40年的歷史,其間,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不斷發(fā)展,但是關于假釋制度的具體實施和理論研究仍存在許多問題。一直以來,“確有悔改”在我國始終作為罪犯假釋的實質條件,而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與“確有悔改”共同作為假釋實質條件是新的修改,自刑法修正案將“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實質條件改變?yōu)?ldquo;沒有再犯罪危險”作為假釋實質條件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具體闡述了這一實質條件的掌握標準。這不僅表明假釋裁決從注重客觀評價發(fā)展為主客觀評價相結合,對罪犯假釋實質條件考察更綜合、更嚴格,但這還不足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假釋標準難以準確認定的問題。
二、某省近幾年假釋工作情況
(一)假釋制度實施情況
近年來,某省假釋適用的相關工作推進較為緩慢,從2012年以來的情況看,假釋案件較少,假釋率低于2%的全國平均水平。此外,某省假釋規(guī)范性裁判標準尚待完善,辦理假釋案件的整體水平有待提升。
(二)假釋工作存在的問題
1.我國刑罰執(zhí)行制度設置問題。首先,在指導思想上,我國法律對于減刑、假釋的設置,實際上是一種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適用模式,造成了減刑制度的適用對假釋制度的適用有所影響,相應地降低了假釋的適用率。其次,從適用刑種來看,減刑制度明顯寬于假釋。減刑可以適用于刑法規(guī)定的五個主要刑種,而假釋的對象較為嚴格。從犯罪類別來看,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假釋制度,并不是適用于每個罪犯的,法律直接將一部分罪犯排除在假釋制度的適用范圍之外,從適用對象上降低了假釋的適用率。第三,根據(jù)我國法律,所有罪犯均適用同樣的假釋方法,適用同樣的條件和標準,缺乏刑罰個別化思想,缺乏針對不同罪犯采取不同的制度設計。
2.“沒有再犯罪危險的”的假釋標準難以操作。由于本條的規(guī)定涉及到?jīng)]有再犯罪危險的具體標準理解和掌握問題,是現(xiàn)實的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還是潛在的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主觀標準掌握很難,使司法監(jiān)管工作人員、法院的審判人員可能承擔假釋不當?shù)娘L險。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假釋適用率很低。
3.假釋對象限制過嚴。根據(jù)刑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拘役犯因其罪行較輕而不得假釋,實施五種暴力犯罪的罪犯因其罪行較重也不得假釋。假釋對象范圍過窄,適用率不高。
4.司法人員主觀認識及操作方面的原因。首先,對假釋制度,有關法律條文缺乏全面的理解。一方面,司法人員對假釋制度設立的宗旨、作用及意義往往缺乏從刑罰理論上去理解,而僅把其視為一種獎勵措施。加之重減刑、輕假釋,沒有把假釋工作擺到應有的重要位置,從而使假釋工作時有時無,從而影響了假釋制度的積極意義和積極作用。其次,司法人員對“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的”的假釋實質條件,在理解上也存在較大分歧,此外,不乏存在怕承擔風險的情況。監(jiān)獄的經(jīng)辦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怕出問題,怕因被假釋人員重新犯罪而給自己帶來責任風險。
三、關于推進假釋工作的建議
假釋適用的滯后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在客觀上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不僅增加財政和管理負擔,對社會安定也會產(chǎn)生不利影響。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完善假釋制度,推進假釋工作勢在必行。
(一)更新觀念,加大假釋工作力度。以科學先進理念解讀司法政策,把社會治理、刑罰、監(jiān)管、矯正與以人為本依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全面解讀假釋制度的價值;執(zhí)法者要準確理解法律,依法適用假釋制度,確保假釋工作積極而穩(wěn)妥、健康而有序地開展。
(二)建議法、檢、司等相關部門聯(lián)合制定出臺辦理假釋案件具體實施細則。現(xiàn)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假釋標準的規(guī)定都較為原則性,實踐中不好掌握,建議廣泛征求意見,強化溝通機制,明確關于假釋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四個條件的具體掌握標準,著重解決適用假釋的準入、準出機制和財產(chǎn)刑、社區(qū)矯正等問題。
(三)建議完善假釋人員監(jiān)督管理配套機制。通過立法等方式確定假釋人員監(jiān)督機關的性質、權利、義務、責任,對被假釋人員的義務、活動范圍、工作要求及其他要求等也進行明確,使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利于假釋效果的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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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帆.我國假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法制博覽,2018(19).
作者:肖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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