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駐藏大臣制度自雍正五年正式確立,就開始成為清王朝治理西藏地方政策中的核心制度。道光二十一年(1841)駐藏大臣孟保上奏清王朝中央政府:拉夷勾結森番侵占藏境,奪據(jù)達壩噶爾及雜仁、補仁三處營寨1,后孟保在代本比喜率領1300兵丁前往征剿的基礎上,又增加援
駐藏大臣制度自雍正五年正式確立,就開始成為清王朝治理西藏地方政策中的核心制度。道光二十一年(1841)駐藏大臣孟保上奏清王朝中央政府:“拉夷勾結森番侵占藏境,奪據(jù)達壩噶爾及雜仁、補仁三處營寨”1,后孟保在代本比喜率領1300兵丁前往征剿的基礎上,又增加援兵500人前往。
第二年,在駐藏大臣孟保的主持下抗擊拉達克森巴入侵的戰(zhàn)爭就取得“前后共殺斃森巴及拉達克賊目四十余名,投降者八百三十六名,計幾湯克復未及兩月,即將夷賊所占之達壩噶爾等處營寨地方一千七百余里,全行收復,現(xiàn)在邊境肅清”2的輝煌戰(zhàn)果,此役也促使拉達克重新向清王朝稱臣納貢并確立藩屬關系。孟保主持的此次戰(zhàn)爭是繼廓爾克兩次入侵西藏地方戰(zhàn)爭被平定之后,在駐藏大臣的主持下取得的又一次重大軍事勝利3。
作為駐藏大臣對外宣示清王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擁有主權的又一典型事例就是張蔭棠,其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是以參贊身份配合外務部侍郎唐紹儀同英印在印度加爾各答談判議約,在唐紹儀因病回國之后于次年四月,張蔭棠被授權“前往西藏查辦事件”4,并在十月授以副都統(tǒng)銜,后又任命其為駐藏幫辦大臣5,張蔭棠雖未接受任命,但他忠實遵行《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外事集權中央。他作為談判的全權代表。
在談判的過程中爭論最為激烈的就是事關中國國家主權的問題:首先,在英印要求直接與西藏地方代表進行直接對話一事上,張蔭棠站在維護國家主權立場上,謹遵中央政府“與英員直接商議,藏員只能作為隨員,萬不能令其直接”6的談判原則,所以對堅持要求與西藏地方官員直接溝通的英印官員直言“中國向不禁阻英藏官民書信拜會,若直接交涉,萬難承認”7,堅決要求英印官員與代表中國的自己進行溝通;其次,宣布將250萬盧比的賠款改由清王朝中央政府賠還,因為清王朝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是主權統(tǒng)轄關系,理所應當由中央政府代替西藏地方來償還;再次,英帝國主義要求將戰(zhàn)爭賠款250萬盧比分十年還清,但是張蔭棠識破英帝想要借此來長期侵占我國領土西藏春丕谷地方的圖謀,遂堅決主張在三年內還清,使英帝險惡用心再次破產。
最后,英帝提出由西藏地方代表將戰(zhàn)爭賠款的支票直接交給英方代表,以此否定中國對西藏地方的主權,張蔭棠斷然拒絕其無理要求。張蔭棠在與英帝談判過程中一次次識破英帝國主義的險惡用心并使其陰謀破產,積極維護了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主權隸屬關系。作為英軍侵藏總頭目的榮赫鵬對此事也直接說道:“張蔭棠暗示本人之所以反對由‘扎讓’交送賠款,蓋慮印當局與藏政府直接發(fā)生關系也。印當局由此確信張蔭棠氏之旨趣,殆欲堅決行使中國在藏主權,而不許地方當局自決,并欲阻礙英藏間一切直接交通”8,由此可以看出張蔭棠在外敵入侵、國難當頭之際,恪盡職守、認真履行自己被授權辦理藏政之職責,為捍衛(wèi)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主權、尊嚴及領土完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9。
十三世達賴喇嘛于1933年12月圓寂后,西藏地方政府立即上報中央,民國政府特派專員黃慕松進藏致祭追封,并在其進藏之前擬定了“大員入藏訓條”10,此訓條最主要體現(xiàn)的就是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主權統(tǒng)轄關系。黃慕松進藏致祭追封,在其入藏的路徑選擇上,先是前往成都,后經取道西康進藏,與當年駐藏大臣換班前往西藏路徑相同;其到拉薩時,西藏地方官民是以清代迎接駐藏大臣的儀式進行迎接的,并且黃慕松也是遵駐藏大臣向例一到拉薩,先前往大、小昭寺瞻禮,后向三大寺發(fā)放布施;其冊封和致祭追封都是以清代駐藏大臣同等的身份地位進行的,并且在自己行轅處高懸國旗、黨旗來宣示對西藏地方的主權。
除了黃慕松進藏處處體現(xiàn)駐藏大臣制度影響外,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之后,其轉世靈童拉木登珠身份的確認并沒有經過金瓶掣簽,并不是此時金瓶掣簽制度失去影響力,而是經過各方確認靈童只剩拉木登珠一人,國民政府特派進藏主持確認坐床事宜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親自對拉木登珠進行看視,并由攝政熱振活佛提出報告,才由國民政府免除金瓶掣簽,明令批準其繼任為十四世達賴喇嘛。
吳忠信在主持拉木登珠坐床典禮時,在座位設置上亦堅持與達賴喇嘛座位平行;九世班禪大師于1937年12月返藏途中圓寂于青海玉樹,國民政府特派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前往甘孜致祭,1949年初國民政府確認宮保慈丹為第十世班禪,同年8月特派專使關吉玉在青海塔爾寺主持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的坐床典禮。
從吳忠信、戴傳賢和關玉吉等人在辦理達賴和班禪等大活佛轉世事宜上,也可以看到清代駐藏大臣的影響。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條協(xié)議簽訂后,為了協(xié)議的貫徹執(zhí)行,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派遣“代表”的方式派官員駐藏,張經武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駐藏代表,一直工作到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成立。當然,張經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駐藏肯定不同于清朝設置的駐藏大臣,但是在其工作中也是體現(xiàn)了清代駐藏大臣制度影響的。
西藏治理論文投稿刊物:《西藏研究》(雙月刊)創(chuàng)刊于1981年,是由西藏自治區(qū)社會科學院準備的學術類期刊。它是了解西藏現(xiàn)實情況的一面鏡子,是考察西藏歷史的一扇窗口,是思想者交流的園地,是政治家決策的明鑒。
駐藏大臣制度自雍正五年正式推行以來,到乾隆末年《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的制訂頒行使駐藏大臣全面主持藏政,不僅對清王朝前期的統(tǒng)一盛世局面做出貢獻,而且在清后期反抗外來侵略、維護國家對西藏地方主權起到了關鍵作用,即使到了民國時期的國民政府及后來新中國的成立,駐藏大臣制度的影響也體現(xiàn)在國家維護對西藏地方主權、維持邊疆地區(qū)穩(wěn)定、防止國土分裂等方方面面上,從這些事例中,都可以看出清代駐藏大臣制度的影子,由此可見駐藏大臣制度影響之深遠。
1 張其勤原稿、吳豐培增輯:《清代藏事輯要》,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版,第406頁。
2 張其勤原稿、吳豐培增輯:《清代藏事輯要》,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版,第408頁。
3 國慶:《論清代駐藏大臣的歷史作用》,《中國藏學》,1998年,第2期。
4《清德宗實錄》卷五五八,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四月癸卯。
5《清德宗實錄》卷五六五,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十月癸卯。
6《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四,頁六。轉引自《西藏地方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史料選輯)》,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第1版,第425頁。
7《清季籌藏奏牘》,第三冊,《張蔭棠奏牘》,卷四,頁二O。轉引自《西藏地方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史料選輯)》,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第1版,第426頁。
8 [英]榮赫鵬:《英國侵略西藏史》,西藏社科院漢編室,1983年,第270頁。
9 國慶:《論清代駐藏大臣的歷史作用》,《西藏研究》,1998年,第2期。
10 詳見孔慶宗《黃慕松入藏紀實》,第77-78頁。
作者:張瑜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fā)表學術論文網(wǎng):http:///jylw/24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