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美國惡意炒作南海問題,侵犯了國際法,本篇 國際法論文 探討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不僅不會妨害航行自由,反而有利于為南海的航行環(huán)境提供安全保障和航運公共產品。美國在炒作南海航行自由問題時無法澄清航行自由的主體究竟是軍艦還是商船,美國才是破壞南海航
美國惡意炒作南海問題,侵犯了國際法,本篇國際法論文探討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不僅不會妨害航行自由,反而有利于為南海的航行環(huán)境提供安全保障和航運公共產品。美國在炒作南海航行自由問題時無法澄清航行自由的主體究竟是軍艦還是商船,美國才是破壞“南海航行自由”的麻煩制造者!國際論壇》International Forum(雙月刊)1988年創(chuàng)刊,是研究國際問題的綜合類學術性期刊,其前身是1982年創(chuàng)刊的《東歐》、《亞非》和1993年創(chuàng)辦的《國際地平線》(內部)。本刊堅持正確的辦刊方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得到學界的認同。本刊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
近期以來,美國等國一直惡意炒作“南海航行自由問題”,并用軍艦挑戰(zhàn)我國在南海的管轄權。在中國一再表明保證南海航行自由的情況下,2015年10月27日美國“拉森”號仍然借“保障航行自由”為由闖入南沙群島中的渚碧礁鄰近海域航行,并質疑中國建設南海島礁上的合法性{1}。在“拉森”號事件之后,中美之間進一步爆發(fā)了B-52轟炸機“誤入”中國南海島礁鄰近空域事件{2}和“威爾伯”號導彈驅逐艦非法闖入中國西沙島礁領海事件{3}。而隨著中菲仲裁案判決將近,美國更是加緊了航行自由挑戰(zhàn)活動,2016年5月10日美國“勞倫斯”號驅逐艦又闖入了中國永暑礁附近海域{4}。近期美國在南海頻繁的“航行自由”實踐,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權益和國家安全利益。
在上述南海航行自由事件爆發(fā)后,美國不僅否認損害中國作為沿海國的主權和安全利益,反而指責中國在南海破壞航行自由。美國的論點包括:{5}中國在南海的“斷續(xù)線”和“歷史性權利”不構成對外國軍艦管轄權的依據(jù),中國應該接受國際仲裁的裁決結果,并采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南海劃界爭端;中國的島礁建設對“航行自由原則”構成妨害;美國軍艦是在“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進行例行的航行活動,中國的執(zhí)法船舶無權妨害美國軍艦的自由航行權。美國政府的一些高層還表示美國要持續(xù)所謂的南海航行自由實踐。本文旨在對美國的上述論點逐條進行法理分析,批駁美國歪曲事實和法理、借南海航行自由問題惡意炒作的行為,并闡明中國南海航行管理制度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中國對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符合國際法的構成要件
2014年12月5日,美國國務院海洋及國際環(huán)境和科學事務局海洋和極地事務辦公室發(fā)表了《海洋界限——中國在南中國海的海洋主張》的研究報告,在報告中美國對中國南海管轄權依據(jù)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對“斷續(xù)線”的性質上,美國認為中國沒有明確“斷續(xù)線”在南海劃界中的性質和作用,美國從三個方面推測了“斷續(xù)線”的性質,并認為這三方面在國際法上都有爭議:
首先,“斷續(xù)線”假定是“島嶼歸屬線”(a Claim to Islands){6}。在這一情況下,美國認為將“斷續(xù)線”界定為島嶼歸屬線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美國承認“在群島存在的情況下將群島連接劃界在國際上并非罕見,這種劃界方法既有效又實用”{7}。但是中國按照“島嶼歸屬線”主張海洋權利時仍有缺陷:首先,中國在南海的部分島礁主權歸屬存在爭議{8};其次,中國沒有闡明南海的某些島礁是否屬于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中的島嶼;再次,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文萊有權主張從其大陸海岸向南海衍生出海洋區(qū)域,這會與中國“島嶼歸屬線”海域發(fā)生重疊{9}。
其次,“斷續(xù)線”假定是“國界線”(National Boundary){10}。美國認為,在中國與鄰國海洋劃界主張重合的情況下,中國不能單方面劃定海洋國界,在各方劃界主張重合時,海洋邊界應當通過有關國家之間達成協(xié)議或通過司法裁決產生;而且“斷續(xù)線”缺乏作為國界線的特點,如公開地理坐標表和一個將兩國海洋空間分隔開的、連續(xù)完整的線。
再次,“斷續(xù)線”假定是“歷史性主張線”(Historic Claim){11}。該部分從兩個層面分別進行了論述,在第一個層面,美國認為中國事實上沒有采用可辨識的方法對斷續(xù)線內的水域主張“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或“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在第二個層面,即使按照一般國際法而非海洋法,中國的歷史性主張也不符合國際法的標準:“ (1)沒有公開地、顯著地、有效地對南海行使管轄權;(2)沒有持續(xù)地在南海行使管轄權;(3)中國在南海行使管轄權時沒有得到外國政府的承認”。{12}
最后該報告認為在假定一的情況下,中國在南海的海洋主張可以得到海洋法公約的支持,但是中國只能在對相關島礁享有主權的前提下,按照海洋法公約主張相應的海域權利。在假定二的情況下,國界線主張不能得到海洋法公約的支持。在假定三的情況下,中國如果主張“斷續(xù)線”內的水域為“歷史性水域”或享有“歷史性所有權”,則不能得到海洋法公約的支持。同時按照一般國際法判斷,“歷史性主張”也不符合“歷史性水域”的構成要件。美國這份報告在法理、事實和歷史證據(jù)上都存在重大缺陷,該報告曲解了中國南海“歷史性權利”、《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國際法的相關制度,現(xiàn)分析如下:
1.中國對南海的島礁構成發(fā)現(xiàn)、先占和有效控制。有資料顯示,中國最早發(fā)現(xiàn)了南海的島礁,東漢官員楊孚在其所著的《異物志》中提到了南海島礁,并將其稱為“漲海崎頭”,此后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政府和民間書籍中都有記載南海島礁,并逐漸將“漲海崎頭”這一泛稱逐漸演變?yōu)閷|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島分別命名,有資料記載,在宋代的地方志明確記載南海諸島屬瓊州也就是現(xiàn)在的中國海南省管轄。公元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學家郭守敬曾到南海開展測量活動并建立天文觀測據(jù)點{13}。同時在北宋時期,中國已經開始派遣水師,巡防南海島礁,在明清時都將南海島礁納入巡防范圍。在南海島礁的出土文物中,都有中國人在此生活的印記。由此可見,我國通過規(guī)范和公布南海島礁名稱、巡視南海島礁等多個方面公開地、有效地和持續(xù)地宣示主權。{14}
2.中國的南海島礁是否能取得劃界效力不完全取決于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需要和“歷史性權利”主張合并解讀。在海洋法公約和相關海洋劃界案例中,島嶼能否取得領海、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取決于多種因素{15},在不考慮“歷史性權利”的情況下,島礁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可分為:全效力,半效力和零效力{16}。在南海的一些島礁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約中島礁的定義,例如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控制的太平島。對于這類島礁,我國可以主張海洋法公約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對于不能滿足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島礁,我國目前并未明確對這些島礁主張相應的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這些爭議需要結合我國的歷史性權利,留待與直接當事國協(xié)商解決。
3.美國對“斷續(xù)線”是國界線的解讀并不成立,中國政府并未明確“斷續(xù)線”為國界線。美國認為“斷續(xù)線”缺乏疆界線的精確坐標,因此“斷續(xù)線”是模糊的,并以此否定“斷續(xù)線”具有海上疆界線的功能,這個觀點并不成立。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明確將“斷續(xù)線”定性為國界線,目前學界對于是否應該將“斷續(xù)線”定性為國界線也不統(tǒng)一。{17}對于中國政府從未正式主張的“國界線”說,中國政府無需澄清。其次,“斷續(xù)線”雖然是“虛線”,但是“斷續(xù)線”既有一定的確定性,也有一定的開放性。南海斷續(xù)線的確定性體現(xiàn)在1947年12月,民國政府內政部方域司編繪、國防部測量局代印了“南海諸島位置圖”,在南海畫出了十一段斷續(xù)線,線內標注了南海島礁的名稱;1948年2月,國民政府內政部公開發(fā)行了《中華民國行政區(qū)域圖》之“南海諸島位置圖”,再次向國際社會宣示了中國政府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管轄權;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中國地圖總體上沿用1948年“南海諸島位置圖”上標繪的斷續(xù)線并做出了適當調整,但總體位置和走向沒有實質改變。{18}南海斷續(xù)線的開放性體現(xiàn)在, 如果“斷續(xù)線”為歷史性權利范圍線,那么歷史性權利是基于中國傳統(tǒng)海疆,而傳統(tǒng)海疆本來便大都有疆無界。
4.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符合國際法的標準。1962年3月9日,聯(lián)合國秘書處向國際法委員會提交了《包括歷史性海灣在內的歷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的研究報告{19}。該報告歸納了歷史性水域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主張歷史性所有權的國家對該海域行使權利;行使這種權利應有連續(xù)性;這種權利的行使獲得他國的默認。美國套用上述三要素意圖否定中國“歷史性權利”的主張,但是美國的論據(jù)并不成立:
(1)如前所述,中國政府通過為島礁命名、派遣水師巡航、經營相關海島、出版地圖等方式向外界公布了“斷續(xù)線”和“歷史性權利”主張,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主張不同于“歷史性水域”,但這不影響歷史性權利的存在;
(2)中國對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具有連續(xù)性,中國歷屆政府從未放棄過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如同占有理論一樣,占有分為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考慮到南海作為聯(lián)接中國與國際社會交往的重要航道這一現(xiàn)實因素,中國對南海“歷史性權利”沒有采取排他的、直接的方式宣示占有,但這不能否定中國在南海所持續(xù)采取的其他管轄措施;
(3)中國對南海的島礁主權得到包括劃界主張重合國家的默認,一些其他國家的地圖同樣標繪了“斷續(xù)線”。1958年9月,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總理范文同致函中國政府總理周恩來,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表示承認和贊成中國1958 年發(fā)表的《領海聲明》。該函稱,南海四個群島屬于中國領土。{20}在1940年菲律賓調查統(tǒng)計委員會出版的多卷本《菲律賓調查統(tǒng)計地圖集》,1950年出版的《菲律賓地圖》,1969年馬尼拉調查委員會、海岸和大地測量局出版的《地圖集》都未將南沙群島劃入本國版圖。{21}相關爭議國之所以與中國在南海諸島及其水域產生爭議,是南海油氣資源發(fā)現(xiàn)后的事情{22}。
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國政府表明了我國“不參與,不接受”強制仲裁的原則立場,中國否定按《公約》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的管轄權不是因為中國不尊重國際法,而是考慮到南海劃界的性質,由當事國直接談判符合各方的利益,而且由當事國直接談判解決海洋劃界爭端是海洋法公約中規(guī)定的“和平方法”{23},爭端解決機制僅是用盡“和平方法”之后的替代手段{24}(選用爭端解決機制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如沒有被聲明排除)。此外,沒有證據(jù)表明中國拒絕與菲律賓磋商劃界分歧,在實踐中,中國與鄰國的許多劃界爭議是通過和平談判與協(xié)商解決的,如中國與越南通過和平談判解決了北部灣劃界爭議{25}。實際上美國一直選擇性地遵守自己參與建立的國際法機制,美國曾經拒不執(zhí)行“尼加拉瓜案”的判決{26},此外美國發(fā)動伊拉克戰(zhàn)爭等事件都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惡性事件{27},美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不勝枚舉{28}。并且美國不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美國無權要求他國接受強制仲裁,中國也無義務接受“強加的裁決”。由于中國已經對“中菲南海仲裁案”表達了“不參與,不接受”的立場,因此不論裁決結果如何都不能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二、美國軍艦在南海的“航行自由”爭議
(一)美國炒作“南海航行自由問題”的目的
1.南海航行自由挑戰(zhàn)計劃是美國“亞太再平衡戰(zhàn)略”在南海問題上的反映。奧巴馬政府執(zhí)政后,逐漸將其戰(zhàn)略的重心轉向亞太{29}。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快速發(fā)展和美國在全球經濟地位的相對衰落{30},美國感受到了中國在未來的挑戰(zhàn)。盡管我國在不同場合強調無意挑戰(zhàn)美國的地位,但是美國依然對此持有戒心,美國在亞太地區(qū)加強了軍事部署,美軍將在2020年前將60%的?樟α坎渴鹪趤喬珄31}。現(xiàn)在中國雖然與相關國家在南海存在劃界分歧,但南海地區(qū)沒有戰(zhàn)亂的風險,美國于是制造了“南海航行自由”問題,為其“重返亞太”制造借口,并制造中國與相關國家關系的緊張。
2.維護海上霸權。從美國建國時起,美國就將維護“海洋自由”視為至關重要的國家利益,并在必要時用軍隊維護這項利益。在航行自由計劃提出以來,美國歷屆政府都延續(xù)了這一“國策”{32},并將其視為“至關重要的國家利益”。美國之所以重視“維護海洋自由”,是因為“維護海洋自由是應對危機的必要路徑。沖突和災害可能威脅美國和相關地區(qū)美國伙伴的利益。因此,美國國防部致力于確保自由和開放的海上通道,以保護所有亞太國家的穩(wěn)定的經濟秩序得以持久,并在需要時保持美國軍隊的反應能力”。{33}由此可見,美國所理解的“海洋自由”實際上是維護美國海軍在全球的兵力投送自由。
3.拉攏其他國家一起參與在南海的“航行自由活動”,并為菲律賓的“妄訴”撐腰。近年來,美國也認識到由其獨自執(zhí)行“航行自由計劃”會遭到沿海國的抗議與反對,為了證明其“航行自由計劃”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并壯大聲勢,美國希望拉攏其在亞太的盟友或其他國家參與到該計劃{34},以對中國形成國際壓力。
4.挑戰(zhàn)中國“過分的海洋主張”。在美國國防部2015財年發(fā)布的航行自由報告中提及了意圖挑戰(zhàn)的中國“過分的海洋主張”,這些主張包括:“過分的直線基線;專屬經濟區(qū)空域的管轄權;在外國飛機沒有進入國內空域意圖時穿越防空識別區(qū)的限制;當?shù)貒蓪ν鈬鴮嶓w在專屬經濟區(qū)進行調查活動時視為犯罪;外國軍艦在通過領海水域行使無害通過權時要求事先獲得許可”{35};這與2014財年發(fā)布的航行自由挑戰(zhàn)報告相比,增加了“外國軍艦在通過領海水域行使無害通過權時要求事先獲得許可”這項主張{36},而近期美國在南海航行自由挑戰(zhàn)計劃的重點區(qū)域“恰巧”是中國南海島礁的臨近海域,美國南海航行自由挑戰(zhàn)計劃活動區(qū)域的轉變值得我國關注,這一定意義上反映了美國深度介入南海的圖謀,也與美國擔憂中國南海島礁建設活動有一定關系。
(二)美國軍艦在進出中國南海島礁領海時應該提前申請并獲得許可
領海是指“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島國的情形下則及于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37}。對于領海而言,外國軍艦在領海是否有無害通過權在國際法上并未明確,許多國家在締結海洋法公約之際,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即作出了保留外國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的聲明。{38}1996年5月15日,中國政府公布了《關于領;的聲明》,宣布了中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在“威爾伯”號事件中,美國海軍“威爾伯”號導彈驅逐艦即違反中國法律和海洋法公約中規(guī)定的沿海國權益,擅自進入我國西沙島礁的領海{39}。
美國“威爾伯”號違反了“無害”的標準,違反了海洋法、國際法和我國的相關法律:首先,在事前,美國的多個官員的講話中已經明確了相關美國軍艦進入中國領海的目的就是挑戰(zhàn)中國“過分的海洋主張”,這已經充分說明了“威爾伯”號航行目的中充滿了惡意,這種惡意明顯違反了海洋法公約中“無害”的標準,構成了對沿海國主權的侵害;其次,美國近期反復挑戰(zhàn)中國的海洋安全權益,美國軍艦已經多次在沒有事先通報的情況下,采取攜帶武器的方式,闖入中國島礁鄰近海域,對我國的海洋安全權益構成嚴重的挑戰(zhàn);再次,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脅”的原則。在《聯(lián)合國憲章》中首次確定了該原則{40},該原則要求“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lián)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41},而在“威爾伯”號事件中,美國作為域外國家,通過用軍艦闖入的方式意圖否定中國西沙領;,構成了對中國管轄水域的武力威脅,違背了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而且,在“威爾伯”號事件中,中國并非為了阻止“威爾伯”號通過南海,而是為了阻止“威爾伯”號有害的航行行為{42}。
(三)美國界定“國際水域”的爭議
在美國非法進入中國南海“歷史性權利”水域時,美國例行使用的回應措辭為——美國軍艦是在“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從事例行的航行活動{43}。但是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并沒有“國際水域”這一概念, 美國對“國際水域”定義為,“國際水域包括不屬于任何國家領土性主權管轄范圍的所有海洋區(qū)域。所有領海的向海那一邊都是國際水域,在此國際社會可以行使像公海一樣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國際水域包括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和公海”。{44}結合該定義與美國的“航行自由計劃”,可以看出美國對“國際水域”界定中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在美國看來,“國際水域”是指類似公海的水域,在“國際水域”中美國可以享有類似公海的航行與飛越自由。美國的航行自由計劃意味著美國不認同沿海國在相關水域的“領土性管轄權”,而沿海國是否存在“領土性管轄權”是由包括海洋法公約的國際法決定的,而不是由美國決定的,美國不能決定他國“領土性管轄權”的范圍,美國如果有權利決定他國“領土性管轄權”的范圍則將美國置于國際法和國際社會之上;
其次,美國把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都界定為“國際水域”,否定了沿海國在毗連區(qū)和專屬經濟區(qū)的相關管轄權。在海洋法公約中,沿海國在毗連區(qū)和專屬經濟區(qū)都有一定的管轄權{45},而美國的界定否定了沿海國的管轄權,反映了美國“領海之外即公海”的觀念,這與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相同,同時反映了美國對海洋法公約“合則用,不合則棄”的態(tài)度{46};
再次,美國對“國際水域”的界定反映了美國的霸權邏輯,其對“國際水域”的界定與“航行自由計劃”具有政策上的一致性,共同服務于維護美國的海洋霸權。美國可以根據(jù)本國的全球利益“挑戰(zhàn)世界上任何國家的過分的海洋主張”{47},這實質上反映了將美國的本國利益與好惡置于國際社會和國際法之上的傾向。
(四)中國的南海執(zhí)法措施具有“專業(yè)性”和“合法性”
當沿海國的利益受到外國軍艦的威脅時,《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了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阻止非無害通過{48}。外國軍艦在通過中國南海時需要尊重中國的安全利益,在經過中國領海時需要提前申請并獲得許可,在經過中國南海專屬經濟區(qū)時不得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的規(guī)定,如果外國軍艦非無害通過,中國政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49}如果外國軍艦在中國專屬經濟區(qū)從事非法活動時,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行使緊追權。{50}在 “拉森”號事件及“威爾伯”號事件中,中國的執(zhí)法措施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要求,并有充分的國內法依據(jù):首先,中國對美國軍艦的非法行為采取了警告和提醒;其次,在美國軍艦繼續(xù)其非法行為時,我國執(zhí)法船采取了必要的監(jiān)測和隨航措施;在警告無效后,我國執(zhí)法船也沒有采取過激的使用武力行為{51},而是采取了相對溫和的驅離措施。在相關事件中,中國的執(zhí)法措施符合海洋法公約的精神,做到了“有理、有力、有節(jié)、有度”,并且具有高度的“專業(yè)性”;相反美國以“誤入”“國際水域”{52}等理由來為其非法行為尋找借口,才是真正的“不專業(yè)”。
三、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有利于保障航行自由
(一)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屬于“主權自由”范疇
如前所述,中國對南海的島礁具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的島礁主權具有充分的法律、歷史和事實法理依據(jù)。主權是指“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是國家的固有屬性”。{53}而構成國家主權的要素中必然包含領土,領土是“隸屬于國家主權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54},“是國家行使主權活動和行使排他性權力的活動空間”,國家在其領土主權范圍內有權開展相關的建設活動,這是一國的“主權自由”(Freedom of Sovereignty)范疇,從現(xiàn)實來看,我國不僅有權在我國南海島礁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建設活動,而且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我國在南海島礁的主權需要宣示。主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力,而主權的享有必須要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國際社會表現(xiàn)出來,為了宣示和強化我國在南海島礁的主權主張,我國有必要采取相應的宣示主權措施,而必要的島礁建設活動是宣示主權的手段之一。
2.應對他國非法侵占的需要。當前一些國家利用我國在海洋劃界爭議中秉持的善意,非法侵占我國在南海的島礁{55},這些國家意圖通過侵占的方式形成“有效控制”,并借此否定我國對南海島礁的主權,為了防止這一局面的發(fā)生,我國同樣需要通過島礁建設應對一些國家意圖非法侵占我國島礁的威脅。
3.行使正當?shù)姆佬l(wèi)權。美國在中國島礁建設的過程中炒作“軍事化”的問題,并認為中國在島礁上部署相關軍事設施危害航行自由。美國的論點在國際法上并不成立,在國際法上國家有權在其領土范圍內行使防御權,當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權益受到外國威脅時,國家有“自保權”。{56}
(二)中國的島礁建設行為沒有改變南,F(xiàn)狀
美國對中國島礁建設的指責還包括,中國近期的島礁建設行為擴大了中國海洋權益范圍,中國通過擴建島礁,增加了一些無人居住的島礁的面積,擴大了中國的海洋空間,而擴建的后果造成他國海洋權益范圍的減少,并可能讓原本沒有領海、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島礁擁有相應的海域,此外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破壞了海洋環(huán)境。美國對中國的這些指責在國際法上同樣不成立,中國的島礁建設行為沒有增加中國的權益的主張,也沒有侵蝕他國的海洋權益或公海的空間:
1.中國的島礁建設行為在國際法上構成添附{57}。“添附是指土地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的情形”{58},根據(jù)土地增加的原因不同,添附分為自然添附與人工添附,中國的島礁建設行為是在相關島礁原有的基礎上采取的相應吹填和建設的行為,中國的島礁建設不是在公海上建造全新的人工島,而是在享有主權的島礁上采取的建設行為。
2.雖然添附是對島礁的擴建行為,但沒有擴大中國海洋權益主張{59}。中國對島礁的添附和日本對沖之鳥礁的擴建存在本質的不同{60},中國的島礁建設雖然擴大了中國島礁的面積,但是不會增加中國的海洋面積,中國并未因此主張新的海洋權利,因此也不會侵蝕其他國家的海洋主張和公海的范圍,而日本借擴建沖之鳥礁主張相關海域才是侵吞公海面積的行為。
3.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主要服務于民事活動,部署相應的軍事設施也是防御性的。海洋法公約要求沿海國在利用海洋時應該用于“和平的目的”{61}。中國的島礁建設符合“和平之目的”的要求,我國在建設南海島礁時主要建設的是燈塔、氣象站等民用設施,同時建設少量的軍事設施僅作為守護南海島礁主權之用,在我國南海沒有遭受侵略的情況下,我國不會用這些軍事設施攻擊他國。相反,美國作為南海的域外國家在東南亞國家大量擴充軍事部署,才是對中國安全利益的威脅。
4.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沒有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破壞性影響。我國南沙島礁的擴建工程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約中環(huán)保的規(guī)定,同時沒有對鄰國造成跨境環(huán)境損害。我國在島礁建設開展之前,就已經開展了環(huán)境評估工作,在環(huán)境評估中我國著重從島礁建設規(guī)模的適宜性、選址合理性、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漁業(yè)資源影響、工程地質、通航可行性等方面系統(tǒng)評估了建設活動對海洋環(huán)境的影響。{62}這些措施說明我國在建設島礁的過程中充分履行了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的義務,沒有影響鄰國的海洋環(huán)境。
5.中國的島礁建設活動能夠為過往商船提供航運公共服務。在海域地理意義上,南海的海域面積達到350萬平方千米{63},南海每年都有數(shù)十萬艘船舶在南海航行,隨著航運量的增長,國際航運業(yè)對航運服務的需求也顯得尤為緊迫,在“馬航MH370事件”中即暴露出在廣袤海域中搜救不及時的問題,為了給過往商船提供搜救、避難、信息等航運服務,中國作為南海的最大沿岸國既有權力也有責任為國際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產品。“中國在駐守島礁上已經建成的燈塔,以及即將建設的氣象觀察預報、漁船避風救險應急設施”都可以服務于國際航運業(yè),{64}中國在用實際行動切實維護南海的航行自由與安全。
結 語
近期以來,美國一直借“南海航行自由”問題介入南海事務,美國惡意指責中國違反了航行自由原則。但是從國際法上分析,中國在南海“航行自由”的法律及實踐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標準,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結果不會影響中國“歷史性權利”的主張。美國用軍艦主張所謂的“航行自由”侵害了沿海國的主權和安全利益,是對南海航運環(huán)境的破壞。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fā)表學術論文網:http:///zflw/14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