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法律科學》 發(fā)表的一篇論文,是西北政法大學主辦的、面向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學術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現(xiàn)代化理論為宗旨,努力反映法學研究的新成果。 【摘 要】司法公信力,就其實質是司法權的公信力,是國家權力的公信力。司法
本篇文章是由《法律科學》發(fā)表的一篇論文,是西北政法大學主辦的、面向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學術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現(xiàn)代化理論為宗旨,努力反映法學研究的新成果。
【摘 要】司法公信力,就其實質是司法權的公信力,是國家權力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處于轉型期的我國法治進程之中,存在著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那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匱乏。烏爾比安曾說過:“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而目前的種種現(xiàn)象和問題,與司法公信力相互作用著,使得人們對于所謂司法的正義期待無法得到滿足,司法的權威難以實現(xiàn)。文章筆者從司法公信力的匱乏這個問題出發(fā),分析了這一問題出現(xiàn)的成因,并在文章最后,吸收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提出增強司法公信力的一些途徑。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司法權威;法治意識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理論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內涵及形成基礎
對于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內涵,學界并沒有形成共識。不少學者認為司法公信力是指“能夠引起普遍服從,又能夠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現(xiàn)為司法權所具有的贏得社會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另有學者認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和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現(xiàn)為司法機關是否具有值得公眾信任的因素(包括正當?shù)某绦、公正的結果、適格的司法人員等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責任的能力,在客觀上能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現(xiàn)為司法機關對信任方的責任感以及實際上對公眾的期待和信任的回應。”
筆者認為,就司法公信力的本質而言,它是司法行為自身應具有的效力,而形成公信力的基礎則是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共同作用的結果。本文認同的司法公信力的含義為: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以及在該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審判職責的信心與信任的程度。
(二)司法公信力的價值功能
對于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價值,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
1.有效維護司法權威。司法機關所能夠享有的威信就是司法的權威。司法權威的實現(xiàn)當然需要法律強制力作為強大后盾。當然司法權威不能僅僅靠權力或者暴力,而應該是司法機關自身行為帶來的,為人們內心所確信的一種威信。人們對司法判決欣然接受,對法律以予信仰,司法公信力良好,在此前提下,司法的權威自然得到了維護。
2.促使法律信仰養(yǎng)成。伯爾曼說:“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tǒng)治者無須處處都依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tǒng),這種傳統(tǒng)又根植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從中我們認識到,法律信仰與司法公信力是在相互作用著的。
3.有利社會秩序穩(wěn)定。伴隨著現(xiàn)代經濟的高速發(fā)展,社會矛盾更加突出,人們內外在壓力日益增大,社會活動所產生的糾紛增加,人們也更難以一種理性的態(tài)度去解決糾紛。而當一個社會確立了司法公信力,那么人們的行為將能夠在法律的調控下更加理性化,他們會愿意信仰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在遇到糾紛時也更樂于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因此會認為司法公信力對于社會的控制能力,對于社會穩(wěn)定秩序的維持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我國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及其成因
(一)我國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
我國的司法公信力匱乏一直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法律生活中的種種現(xiàn)象和問題的存在都說明了這一點。一方面,“私了”現(xiàn)象大量存在著。有些本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較為有利的案件,當事人卻有意的選擇繞開。有些案件即便得到了法院的一紙判決,也屢屢出現(xiàn)對判決書的無底價拍賣,相信這不僅是當事人的無奈,也是對于法律的不信任;涉訴信訪的居高不下,本應通過上訴和再審的案件,卻因當事人不相信法院和法律而直接選擇不斷上訪。人們對于法律沒有最起碼的畏懼,就更不用說信任和尊重了。另一方面,在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司法腐敗,司法尋租心理日益普遍化。司法權威并非靠司法自身的威信而確立,往往是依靠權力甚至是暴力。
(二)我國司法公信力匱乏的成因
司法公信力匱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也并非單一的。可以說,它既包含了司法主體的責任,也有社會責任,既受主觀方面的影響,又存在于客觀之中。本文總結認為,我國司法公信力匱乏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從社會責任來看,法治的意識尚未得到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還相對淡薄,對于法院和法律存在極度不信任感,法律的權威極大的缺失。追根溯源,在我國幾千年的歷史當中,法一直被看作是刑,法意味著懲罰,使得人們內心不免對法產生畏懼,因此更提不上對它的親近與信仰了。“無訟”、“厭訟”心理在此思想下也就產生。即便到了現(xiàn)今,“無訟”、“厭訟”的法律觀念仍在影響著人們。這種觀念使得他們不愿意與法律產生某種聯(lián)系,而更愿意通過“私了”的途徑來解決糾紛。權利意識的缺失,人治思想一直占據(jù)著統(tǒng)治地位,阻礙著法治意識的普及,嚴重制約著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第二,司法獨立原則在現(xiàn)行的體制下難以實現(xiàn)。在我國,憲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對立法、司法、行政也存在分工,但明顯是不同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的,并且司法權居于第三的位置。在此體制之下,一方面我國的司法部門實行的是地方塊塊領導制度,涉及法院的人、財、物完全歸屬于地方黨政,使得法院的審判時很難具備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另一方面,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又使得法官缺乏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
第三,司法信用存在缺失。從立法方面來看,一方面,處于轉型期下的中國社會,計劃經濟的影響尚未離去,新、舊法之間的沖突也尚未完全消除。另一方面,我國的立法制度還不健全和完善。一部分法律并未代表多數(shù)人的利益,沒有甚至脫離了現(xiàn)實。一部分法律,由于法的穩(wěn)定性特征,已經遠遠落后于時代的發(fā)展。從另一個側面,我們發(fā)現(xiàn)在我國,地方的立法權較大,地方政府和權力機關也借此來更多的維護本地的利益,甚至不惜觸犯基本法律。從執(zhí)法方面來看,執(zhí)法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職業(yè)道德還有待提高,一部分人缺乏基本的責任感,更別提做出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決。地方政府和權力機關出于地方保護的目的,更形成了“放水養(yǎng)魚”的局面,使得一些違法行為免受法律的懲罰。
三、增強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一個具有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制度,不僅有利于確立司法的權威性,更進一步說,對于實現(xiàn)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也具有重大意義。因而,為了增強司法公信力,我們應該在堅持立足本國國情的前提之下,對西方國家的構建司法公信力的相關做法以予適當?shù)奈张c借鑒,以達到維護司法權威、培育公民對法律的信仰,促成社會誠信守法,實現(xiàn)司法的公平正義的目的。
筆者認為,基于第一章、第二章對于司法公信力的含義、功能以及司法公信力匱乏的原因分析,司法公信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增強。
(一)普及、深化社會法治意識
法律能夠被信任,僅僅得到嚴格的執(zhí)行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反映了人的內在要求,代表著多數(shù)人的利益,真正以人為本,才會受到人們發(fā)自內心的尊重和服從。”那么如何讓人們對法律產生信任,普及、深化法治意識?首先,法律應當具有功利性,這種功利性指的是能夠給絕大多數(shù)人帶來利益,人們在遵循或訴諸法律的時候能夠帶來更多的便利。我國正處于一個重要的歷史變革和以大規(guī)模立法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設時期,在依據(jù)社會現(xiàn)實和司法實踐需要制定的新法時,必須努力符合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需求。使得人們自覺的遵守法律,遇到糾紛時愿意訴諸法律來解決。內心有對法律的確信,從而樹立司法的權威。其次,人治在歷史上是一種長期反復存在過的制度,雖然有其缺陷,但我們仍應認真的對待它。消除特權觀念,任何人都要守法。
(二)構建我國司法獨立制度
我國司法獨立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在理論、國家中的地位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都存在了差異。基于現(xiàn)行體制下憲法所規(guī)定的司法獨立原則實現(xiàn)上出現(xiàn)了困難,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并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fā),筆者認為構建和諧的司法制度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確保司法在物資和福利上的充足,使得法院經費管理體制實行法院財政單列。這是司法獨立的經濟基礎。現(xiàn)階段,我國的司法部門實行的是地方領導制度,司法的物資和福利都依靠政黨,使得在司法活動中很難有真正的發(fā)言權。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則涉及對法院的人、財、物管理體制及法院設置的改革。一方面改變法院的人事管理,參照世界上不少國家的做法,采用嚴格的法官任用制,各級法院的法官均由中央任命,從而保證法官不受地方干涉和影響。建立法官“去行政化”制度,使法官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另一方面對法官應采終身制、高薪制和退休制。之所以要這么做是因為在所有人當中,最不應該為正義作出犧牲的人就是法官。那些在司法職位的人不受人的左右,他們一般都能盡量做到司法公正。而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保障在情理之中,也可以使他們免去經濟上的后顧之憂;
第二,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較高的職業(yè)道德,才能更好的做出公正判決。心懷正義,抵制司法腐敗,才能讓人民相信司法人員懷有法律,在心中樹立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要抓好司法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建立更嚴格的人員聘用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的職業(yè)道德觀,嚴把紀律作風,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對于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違法亂紀的腐敗法官實行彈劾,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遏制司法腐敗的發(fā)生。
第三,處理好司法機關同政黨的關系。黨是我們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領導核心,是執(zhí)政之基、力量之源。但是它和司法機關絕不是隸屬的關系,黨委也不應直接通過其權力對司法機關發(fā)號施令,使司法機關成為它的傳話筒。要實現(xiàn)司法獨立,處理好司法機關同政黨的關系也是一大關鍵所在。我們要堅持黨的領導和監(jiān)督,但不能隨意領導和干預對具體案件的審判工作,要落實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憲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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