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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發(fā)表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問題研究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6-01-31 17:12

本文摘要:這篇法律論文發(fā)表了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問題研究,政府采購 就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論文探討了政府采購的一般理論問題。

  這篇法律論文發(fā)表了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問題研究,政府采購 就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論文探討了政府采購的一般理論問題。
 

法律論文發(fā)表

  [摘要]政府采購是指一國的政府機關及其下屬的所有實體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等標的之行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一體化的深入發(fā)展,政府采購日益成為國家管理公共支出和節(jié)約經費的重要手段。文章從政府采購的定義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功能,將各國政府采購制度進行了比較,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現(xiàn)狀,并提出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法律論文發(fā)表,政府采購,公共資金招標

  一、政府采購一般理論問題。

  (一)政府采購的界定。

  政府采購在歐盟官方及其歐洲各國又稱為公共采購,是指使用公共資金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動用公共資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購買、租賃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傭勞務或獲取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1.公開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指有關采購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購活動都要公開。公開性原則貫穿于政府采購整個程序中。首先,有關采購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眾。其次,采購的內容、數(shù)量、質量,對供應商的資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開。當然,對于一些采購,由于采購物品的性質,使得采購過程不能公開,但即使如此,采購機構也必須作出說明和記錄,并須經嚴格審批和授權。

  2.公平性原則。

  政府采購公平性原則是指“采購主體要為供應商競爭性地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徑”。政府采購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機會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則還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顧政府采購社會目標的實現(xiàn)。在政府采購制度中制定一些規(guī)則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小企業(yè)、少數(shù)民族企業(yè)也能獲得一些政府采購合同,從而促使社會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競爭性原則。

  競爭性原則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靈魂和精髓。政府采購目標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xiàn)的。只有競爭才能防止政府采購中的浪費和腐敗問題。

  通過競爭,政府采購機構可以形成一種買方市場,從而形成一種對買方有利的競爭局面。競爭也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術,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使用戶可以用較低的價格采購到優(yōu)質的商品,實現(xiàn)政府采購目標。

  4.經濟效率原則。

  作為政府采購制度的經濟效率原則是指“采購主體力爭以盡可能低的價格采購到質量理想的物品、勞務或服務”。過去,由于我們沒有建立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采購中很少進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復投資、盲目采購現(xiàn)象嚴重,給國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因此,我們的政府采購制度不僅要實現(xiàn)實質上的經濟效率原則,還要體現(xiàn)采購程序上的經濟效率原則。

  5.廉政原則。

  廉政原則是指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違法和腐敗行為,嚴格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政府的廉政。這一原則有兩個要求:一是嚴格依法辦事,嚴禁以權謀私。這要求在政府采購合同的競爭過程中,禁止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進行單方面的接觸,與采購合同或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人員應當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權。由于采購的廣泛性、復雜性和多變性,法律賦予采購主體一定的自主裁量權,以應付特殊情況。在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規(guī)的同時,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購自主裁量權也是廉政原則的要求之一。

  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現(xiàn)狀。

  (一)政府采購缺少統(tǒng)一的法律法規(guī)。

  現(xiàn)階段,我國實行的政府采購還沒有成體系的法律法規(guī),許多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也只是處于起步階段。已有的《招標投標法》

  與《政府采購法》在規(guī)范范圍、適用對象、招標投標以及采購過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異,離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法規(guī)要求很遠。

  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政策目標,這部法律賦予采購人自行采購以及是否委托采購的權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購法》強調政策目標和集中采購,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許以私利為目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后一部法律則強調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購,由非營利為目的的政府采購中心執(zhí)行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任務。由于存在兩部調整和規(guī)范同一采購對象的法律,致使還有許多的非集中采購機構存在,這些中介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規(guī)模遠遠超過政府采購中心。

  (二)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guī)模偏小。

  我國《政府采購法》所明確規(guī)范的主體范圍是在我國境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在這三類主體范圍中,還看不到占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yè)。很顯然,我國主張將采購主體公共性、采購所適用的資金的公共性與從事活動的非竟爭性結合起來,并按照采購主體的公共性,采購資金公共性及從事活動的非競爭性三者并舉這一原則來確定政府采購的事實主體,而將國有企業(yè)尤其是公用事業(yè)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而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費支出和投資支出項目,無論采購主體是政府單位、公共機關還是國有企業(yè)或者民營企業(yè),都要納入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范的主體范圍。

  (三)政府采購方式規(guī)定不明確。

  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且對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規(guī)定得較為寬泛,即除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且達到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均應實行公開招標方式。①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guī)定比較薄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并沒有對各種方式的配合適用做出規(guī)定。如就公開招標而言,《政府采購法》確立了其優(yōu)先適用的地位,并且對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做出了規(guī)定,但未就公開招標與其他方式配合適用作出規(guī)定。第二,對某些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規(guī)定得過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規(guī)定不明確或不嚴密。如對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批準,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請則沒有做出規(guī)定。第四,對某些采購方式的程序規(guī)定過于簡單。

  (四)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不全。

  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財政部門設立一個政府采購辦公室或政府采購中心,屬財政內部科(股)室,代表財政部門行使政府采購管理監(jiān)督和具體采購事務雙重職能,這就難免會出現(xiàn)與財政職能不相適應的現(xiàn)象,突出表現(xiàn)在財政大包大攬所有的采購事務, 把管理與采購事務性工作混為一體,有悖于政府采購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購職能不能正常發(fā)揮,人為造成工作繁雜,從而使財政部門在擔當政府采購管理職能問題上界定不清,出現(xiàn)財政職能越位和缺位現(xiàn)象。這與政府采購最基本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相悖。

  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建設。

  為了建立有效的、統(tǒng)一的公共采購制度,應盡快將我國的《招標投標法》納入到《政府采購法》中,健全專門法律,統(tǒng)一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這一體系至少應包括如下層次:一是《政府采購法》,包括總則、招標、決算、異議及申訴、履約管理、驗收、罰則等內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基礎。二是《政府采購實施細則》,對政府采購法作出具體解釋和補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合同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購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此外,還應有大量的配套法規(guī),從而做到政府采購有法可依,有理有據(jù)。在完善《政府采購法》時,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經驗,設置合同申訴委員會,專門處理采購活動中的申訴。

  (二)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

  現(xiàn)實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購支出中,財政性資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項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資金舉辦的,比如說,運用國外政府貸款、國際組織貸款,也有我們國內商業(yè)銀行的配套貸款,或者政策性銀行的貸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贈資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資金,融入這種有公共職能的工程和項目。如果我們認定只有財政性資金作為來源的采購活動才能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規(guī)則的覆蓋范圍,比照現(xiàn)實就會發(fā)現(xiàn)一個為數(shù)巨大的資金數(shù)量脫離調控范圍,不利于在轉軌過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因此,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凡是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yè)單位。

  (三)明確政府采購的各種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購方式體系。我國應對《政府采購法》中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梳理與調整,形成相互融洽與配合的關系。其次,必須就采購方式適用條件做出明確合理的規(guī)定,引入與市場經濟通行規(guī)則兼容的公開招標、投標。

  在招標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時,可以通過電視網絡的形式,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直播,將招標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廣眾的監(jiān)督之下,使政府采購工作公開透明、規(guī)范有序地進行,從而減少和避免招投標中的人為因素的影響。

  (四)健全政府采購管理機構。

  1.建立多層次的政府采購組織體系。

  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主要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指揮與協(xié)調、制定重要政策、審查批準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制定政府采購目錄、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等。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具體實施集中采購,委托、代理代購,建立與政府采購相適應的信息網絡等。

  2.政事公開。

  對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中心事權進行科學劃分,前者是管理機構,后者是操作機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不直接參與具體的采購活動;采購中心負責具體采購計劃的實施,接受采購管理辦公室的管理和監(jiān)督。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參考文獻].

  [1]宗煜。政府采購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2]谷遼海。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第二卷)[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5.

  [3]張建中。政府采購分析[N].經濟參考報,2007-11(1)。

  [4]李海濤。我國政府采購[N].北京青年報,2006-2(2)。

  推薦期刊:《仲裁與法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商會仲裁研究所主辦,專門研究仲裁和法律問題的全國性法學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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