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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論文城市建設投融資中的問題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7-12-14 16:59

本文摘要:城市建設投融資存在很多問題,本篇城市建設論文認為要加快城市化建設步伐,必須在傳統(tǒng)投融資方式的基礎上,以理念創(chuàng)新推動機制創(chuàng)新,增強城市經營理念,拓寬融資渠道,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吸引社會資本,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價格體系和投融資相關法律、政策和機制,

  城市建設投融資存在很多問題,本篇城市建設論文認為要加快城市化建設步伐,必須在傳統(tǒng)投融資方式的基礎上,以理念創(chuàng)新推動機制創(chuàng)新,增強城市經營理念,拓寬融資渠道,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吸引社會資本,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價格體系和投融資相關法律、政策和機制,破解城市建設融資難題。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Urbanconstructiontheoryresearch)雜志創(chuàng)刊于2011年,是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中國商業(yè)聯(lián)合會主管、城市建設雜志社出版的《城市建設理論研究》旬刊連續(xù)型出版物。國內刊號CN:11-9313/TU,國際刊號ISSN:2095—2104,每月 5日、15日、25日出版

  一、當前我國城市建設投融資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城市建設投融資的途徑過于狹窄

  我國正處于城市建設高速發(fā)展的階段,資金需求量巨大。由于我國城市建設投融資的途徑過窄,而且投融資的方法過于呆板,大多數(shù)的城市建設資金主要來自于政府撥款、地方財政、銀行信貸及社會性投資。但是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政府的銀行債務不斷增加,財政的還款壓力不斷加大,政府財政出現(xiàn)了明顯的力不從心問題。此外,在我國城市建設投融資方式還沒有實現(xiàn)市場化,通常只是簡單的根據建設規(guī)模利用均衡的投融資方式,很少會從城市建設項目的性質入手,利用相應的投融資方式來進行投融資。

  2.城市建設投融資管理體系不完善

  我國對城市建設投融資的管理還不到位,很多投融資配套的市場機制和制度并沒有建立,城市建設過程中,建設的步伐與資金的籌措存在明顯的不一致、不協(xié)調現(xiàn)象,直接使得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效率不高。此外,我國對于城市建設投融資管理還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支持,從而使得城市建設投融資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金融市場作為保證,更無法對項目的所有者、投資者、經營者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guī)范,城市建設中的資金來源以及管理使用等都沒有明確的法規(guī)進行約束,這也直接導致了城市建設投資者失去原有的投資熱情,一些先進的投資方式也就無法得到真正的實施。

  3.城市建設所需的成本不斷增加隨著我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以及當前房地產價格的不斷攀升,給城市建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隨著建筑原材料價格的不斷上漲,城市建設中征地、拆遷的花費越來越大。同時國家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越來越嚴格,國家土地財政對土地的控制力度也在不斷增加,從而直接導致了城市建設中土地價格的快速上漲,整個城市建設的成本居高不下。

  4.價格屏障阻擋了民間資本的注入當前我國不斷對環(huán)境和民生等方面的戰(zhàn)略方針進行調整,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給民間資本投資帶來更多的機會,從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到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中來,進而使政府投資領域的市場化水平不斷增加。但是,由于現(xiàn)實中公共服務領域的價格不斷增長,而且受到經濟通貨膨脹的影響,國家對公共品的價格開始進行宏觀調控,從而使得各種社會投資的回報率受到巨大的沖擊,最終導致民間資本進入到城市建設中受到巨大的阻礙。

  二、城市建設投融資問題的解決對策

  1.加深城市經營理念,拓展投融資渠道

  (1)經營城市土地,不斷深化融資渠道

  城市土地的經營是經營城市的基礎和核心部分。首先要不斷優(yōu)化城市規(guī)劃,將城市經營與城市規(guī)劃有機的結合在一起,這是市場化經營的最重要保證;其次要規(guī)范土地制度,保證土地市場規(guī)范正常的運轉,利用宏觀調控引導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開發(fā),使城市建設結構更加科學合理。

  (2)創(chuàng)新城市經營理念,開發(fā)城市隱藏的經濟效益

  城市中存在著很多隱藏的資產,比方說戶外廣告、公交線路、道路橋梁命名權等等,因此應該充分利用城市經營理念,對這些無形資產實施有形化的利用,充分實現(xiàn)城市資源的合理利用。另外對于那些可以經營的城市有形資產,如公共廁所、報刊亭、售票亭等應該面向市場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經營,進而實現(xiàn)城市資產的有效開發(fā),為城市建設籌集更多的資金。

  2. 不斷豐富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和產品,提高社會資本的積極性

  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城市建設產業(yè)化市場化的階段,隨著企業(yè)參與到城市建設中來,投資主體正在朝著多元化的方向不斷發(fā)展,國內資本市場和商業(yè)融資方法不斷豐富,為城市建設投融資手段多樣化發(fā)展提供了便利。從城市建設總的發(fā)展趨勢來看,社會資金必然會成為主要的資金來源,因此,應該不斷拓展融資渠道,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吸引社會資金注入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來,并從管理權和所有權上入手,建立起一種混合經營的城市建設融資體制。

  (1)發(fā)行債權

  發(fā)行債券主要是利用有關城市建設項目的債權發(fā)行來籌集資金,并設立相應的政府融資政策,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和監(jiān)督約束機制,從而保證政府融資行為和融資資金處于一種公開透明的狀態(tài)下,實現(xiàn)政府的陽光融資。一般這種融資方式的成本較低,但是其信用級別較高,籌集到的資金一般都用在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上,容易使百姓對其進行深入的關注。購買這種債券的居民還會主動的關心政府和城市建設,從而對政府起到良好的監(jiān)督作用。這種債權融資方式也是未來城市建設融資發(fā)展的重要趨勢和方向。

  (2)采取BOT、TOT、PPP、BT 等特許經營的方式

  所謂BOT 就是指建設—經營—轉讓,而TOT 則指的是轉讓—經營—轉讓,這兩種方式最近在發(fā)展中國家中經常被使用,它既可以有效的吸引國內外的資金,還可以引進先進的技術,從而使城市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上一個新臺階。對于城市政府而言,BOT 方式可以有效的解決城市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減輕了政府財政的壓力。對于民間資金而言,TOT方式通過對現(xiàn)有基礎設施的投資來獲得相應的產權和經營權,避免了民間資本在城市建設初期的風險,大大降低了民間資本進入城市建設的阻礙。而PPP 方式是一種新近出現(xiàn)的城市建設融資方式,是一種政府部門與企業(yè)合作的經營方式,政府授予企業(yè)長時間的經營權和收益權,從而有效促進城市基礎建設和科學運營,這種方式可以更多的吸引民間企業(yè)資金,提高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效率,并降低了風險。而BT方式就是指城市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的建設,這種方式主要是將城市建設項目承包給特定的公司,然后公司進行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yè)主,最后業(yè)主向投資者支付總的項目資金以及一定的報酬收益,這一方式中的分期回購是解決政府財政資金問題的有效方式。

  (3)股票直接融資

  股票直接融資是通過資本市場進行城市建設融資的一種方式。可以選擇優(yōu)秀的城市建設項目,根據上市條件組成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直接從股市上進行融資;也可以借助其他的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其股票實現(xiàn)控股和參股的目的。

  3. 不斷完善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價格體系

  完善城市建設基礎設施產品的價格是保證社會資本進入到城市建設中來的一個重要條件,社會資本追求的是投資的回報率以及適當?shù)漠a品服務價格,因此,在進行社會資金引入的同時,還需要對基礎設施的價格體系進行相應的完善改革,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保證產品和服務的有償使用,進而形成一套以價格為主導,政策為輔導的收費價格體系,這一過程應該適當?shù)脑缬谏鐣Y金引入。在這一價格體系的制定過程中,市場價格是最重要的參考,通過大眾、市場、企業(yè)以及政府等多方面進行確定,保證價格在成本和微利的水平上進行制定。企業(yè)需要證明價格的合理性,公眾可以利用各種程序和方式來否決不合理的價格,而政府應該充當二者利益的協(xié)調者及監(jiān)督者,最終實現(xiàn)激勵企業(yè)、公眾監(jiān)督、政府監(jiān)管的良性價格體系。

  4. 不斷完善城市建設投融資相關的法律、制度

  (1)健全城市建設負債的預警和償還保障機制

  城市建設過程中應該避免出現(xiàn)盲目建設造成的過度負債的現(xiàn)象,需要建立相應的城市建設負債預警機制,通過一些特定的財務監(jiān)控指標,比方說負債率、償債率等對整個債務的大小、構成以及安全進行檢測和評估,并制定出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同時,還需要對城市建設的負債進行統(tǒng)一的管理,保證債務結構的科學合理,盡量降低負債融資成本,避免出現(xiàn)債務償還風險,并建立長效的債務償還機制,進而實現(xiàn)持續(xù)舉債。

  (2)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

  資產證券化作為從國外引入的一種創(chuàng)新品種,其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構成要素與我國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存在著一些不銜接、不協(xié)調的問題。如SPV 設立和“破產隔離”監(jiān)管等問題還不能完全從法律層面上得到有效保障。我國應當在總結國內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和做法,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系統(tǒng)的資產評估核定辦法

  過去曾將城市基礎設施性質簡單的定為公益性,但在城市建設融資新模式下,城市基礎設施屬于企業(yè)的可經營性資產的一部分,這類特殊資產將面臨著價值評估、審核以及最終的財務核算等一系列問題,當前,我國在本領域相關的核定方法尚未形成體系,需進一步確立和完善。

  (4)積極培育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體系

  當前缺乏具有專業(yè)性強的中介機構,其服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在積極支持中介服務機構誠信執(zhí)業(yè)、做優(yōu)做強的基礎上,穩(wěn)步引進境內外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中介服務機構,為資本市場發(fā)展提供高質量服務;發(fā)展壯大金融經紀,吸引境外股權及私募基金、金融機構和國內股份銀行的投融資服務。

  (5)建立和完善投資監(jiān)管體系

  要本著關口前移、公開透明的原則,加強投資監(jiān)管體系建設。要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二要強化跟蹤審計制度,確保政府投資達到最優(yōu)。三要完善社會監(jiān)督機制,充分發(fā)揮公眾輿論、新聞媒體等對投資項目實施有效性的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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