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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引入必要性研究

所屬分類:教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11-30 10:28

本文摘要:【內容摘要】校園霸凌現象引發(fā)學界對低齡犯罪的重新審視,英美等國通過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對其加以規(guī)制,而中國尚未對該規(guī)則予以明確。 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確能實現對低齡犯罪的有效矯治,但當前司法環(huán)境下是否有必要引入該規(guī)則仍待商榷。 基于此,通過對我

  【內容摘要】“校園霸凌”現象引發(fā)學界對低齡犯罪的重新審視,英美等國通過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對其加以規(guī)制,而中國尚未對該規(guī)則予以明確‍‌‍‍‌‍‌‍‍‍‌‍‍‌‍‍‍‌‍‍‌‍‍‍‌‍‍‍‍‌‍‌‍‌‍‌‍‍‌‍‍‍‍‍‍‍‍‍‌‍‍‌‍‍‌‍‌‍‌‍。 “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確能實現對低齡犯罪的有效矯治,但當前司法環(huán)境下是否有必要引入該規(guī)則仍待商榷‍‌‍‍‌‍‌‍‍‍‌‍‍‌‍‍‍‌‍‍‌‍‍‍‌‍‍‍‍‌‍‌‍‌‍‌‍‍‌‍‍‍‍‍‍‍‍‍‌‍‍‌‍‍‌‍‌‍‌‍。 基于此,通過對我國當前低齡化犯罪現象予以分析,就“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是否具備引入必要性提出探討‍‌‍‍‌‍‌‍‍‍‌‍‍‌‍‍‍‌‍‍‌‍‍‍‌‍‍‍‍‌‍‌‍‌‍‌‍‍‌‍‍‍‍‍‍‍‍‍‌‍‍‌‍‍‌‍‌‍‌‍。

  【關 鍵 詞】低齡化犯罪;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未成年人

中國青年研究

  一、問題提出

  頻發(fā)的“校園霸凌”事件引發(fā)學界對刑事犯罪低齡化問題的激烈探討。 結合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未滿十四周歲的低齡施暴者,不得科以刑事處罰。 此背景下,試圖借助刑事手段來治理犯罪低齡化問題顯然是行不通的。 有觀點主張可通過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實現對低齡犯罪的規(guī)制。 [1]筆者以為,移植“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仍需持謹慎心態(tài),[2]基于此,文章通過結合司法數據及域外經驗,著重圍繞“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引入必要性進行探討。

  二、“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的理論淵源

  “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淵源于英美刑法理論,意指對特定年齡段的行為人,雖然法律推定其不擔負刑事責任,但當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在實施嚴重不法行為時存在主觀惡意,則可將其視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進而對其科以刑罰。 [3]該規(guī)則無疑為對低齡犯罪人科以刑罰提供了依據。 當然,該規(guī)則在適用上仍具有一定限制,根據英美等國規(guī)定,適用該規(guī)則一般要求行為人的年齡在刑事責任年齡之下、一定底線年齡之上,只有在此區(qū)間才具備可適性。

  在美國,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主要在推崇普通法的州適用,且因各州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考量因素不同,各州就在哪些年齡段可以適用該規(guī)則也存在差異,如內華達州將規(guī)則適用的年齡段限定在8至14周歲,而俄克拉荷馬州則規(guī)定行為人年齡在7至14周歲之間可適用該規(guī)則。 [4]但在步入20世紀后,該規(guī)則逐漸被恢復性司法理念所替代,[5-6]20世紀80年代之后,因恢復性司法未能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美國多個州又逐漸恢復了對該規(guī)則的適用。 [7]

  三、我國“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引入必要性分析

  根據司法數據研究院對2015-2017年校園暴力案件的統(tǒng)計,有接近13.46%的校園暴力案件存在事先謀劃的情況,在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校園暴力案件中,預謀犯罪的主觀惡性更為顯著。 此外,統(tǒng)計表明有接近88.74%的案件存在受害人傷亡的情形,而對于這類案件,目前僅能以收容教養(yǎng)的方式予以懲治。 [8]

  另從數據研究院對2015-2016年期間未成年犯罪群體分布的統(tǒng)計來看,初中生及小學生共占比85.47%,此數據著實讓人震驚。 此外,根據有關報道及統(tǒng)計顯示,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出現暴力行為的表征年齡平均在12.2周歲左右,其中13-14周歲是未成年不良行為發(fā)生的高頻階段,我國犯罪低齡化特征已十分明顯。 [9]

  不難看出,我國當前未成年犯罪問題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其一行為人的犯罪年齡趨于低齡化,由于缺乏相關的刑罰規(guī)制,低齡兒童犯罪尤其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犯罪現象較為普遍,在“校園霸凌”中低齡兒童通過暴力手段侵害其他未成年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其二低齡兒童由于較早地接觸先進的事務,其在實行犯罪行為前一般都會經過縝密的部署預謀,犯罪手段往往頗為殘忍,高智商犯罪趨勢明顯,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對其他同齡兒童的影響也較為惡劣。 在此背景下,有效整治“校園霸凌”事件,遏制刑事犯罪低齡化趨勢已是亟待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鑒于此,筆者以為,適時在借鑒英美既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應成為當前我國完善青少年司法體系的重要方向。

  四、“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本土化適用應需注意的問題及對策

  (一)明確“惡意”的判定標準及證明責任

  針對何謂“惡意”及其程度問題,結合既有學者的觀點及筆者個人理解,應當是指在實行犯罪時行為人已經知曉犯罪行為具有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性,且其仍然堅持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此即所謂的“惡意”。 就該層面而言,對于“惡意”的甄別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性,倘若處置不當,可能會造成司法擅斷。

  為防止這一問題發(fā)生,筆者建議一方面應通過對司法機關進行必要監(jiān)督,防止人為地對“惡意”的界定進行擴大,以實現在賦予其自由裁量空間的同時兼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刑事司法價值,另一方面可通過借鑒科學的鑒定機制,與司法機關的經驗判斷形成雙重驗證機制,進而減少誤判的發(fā)生幾率。 此外,對于“惡意”的證明,結合實踐做法,筆者以為應交由檢察機關來負責。 檢察機關作為公訴部門,其若想認定行為人存在“惡意”,就應對其主張加以證明,此點符合法理。 [10]

  (二)破除“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與傳統(tǒng)觀念的隔閡

  當前,國內部分學者及實務部門對于“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仍存在較大抗拒心理,究其原因,與我國所秉持的“恤幼”及刑法謙抑性不無關系。 現行刑法規(guī)定14周歲以下的低齡犯罪一律免于刑事處罰,不可否認此種設置對低齡兒童身心健康具有積極意義,但不容忽視的是,對于某些嚴重的暴力犯罪如果仍沿用“恤幼”思想著實會讓被害人及其家屬義憤填膺。

  因此,筆者以為,對于此類情況應當轉變既有的傳統(tǒng)觀念,借鑒英美國家的相關做法,對“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加以明確。 當然,對于該規(guī)則適用的下限年齡,如果沿用英美法系國家將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適用的年齡下限規(guī)定在10周歲以下,可能會讓社會公眾一時無法認同。 對此,筆者建議一方面可以通過提升更新社會公眾法治觀念意識,來強化社會公眾對該規(guī)則的認同感。

  當然對于下限年齡不可完全照搬英美國家的做法,需考慮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根據相關媒體報道的校園霸凌案件來看,年齡在11-14周歲的未成年在實行犯罪時對其行為手段的嚴重危害性已基本有所了解,且心智已較為成熟。 鑒于此筆者建議可將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的下限年齡暫時限定在11歲,即對處于11-14周歲年齡段的行為人,若檢察院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存在惡意,且滿足相應條件,可以考慮對其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

  司法論文投稿期刊:《中國青年研究》(月刊)創(chuàng)刊于1989年,由共青團中央主管,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國青少年研究會主辦。

  五、結語

  犯罪低齡化趨勢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難點問題,我國學界對是否應降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也一直爭論不休。 本文通過對“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淵源及其在中國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及闡釋,明確重構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結構,適時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能夠為遏制我國校園犯罪低齡化趨勢提供幫助。 當然,對于“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在看到其具備遏制低齡犯罪積極作用的同時,對其所具備的負價值及其在推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也不能忽視,需明確制度架構應與我國司法環(huán)境大體契合。

  參考文獻:

  [1]陳偉,熊波.校園暴力低齡化防控的刑法學省思——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為切入點[J].中國青年社會科學,2017,36(05):96.

  [2]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之應對——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為借鑒[J].青年研究,2016(06):92-93.

  [3]張穎鴻,李振林.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本土化適用論[J].中國青年研究,2018(10):45-46.

  [4]賈凌.中美犯罪成立體系比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3.

  [5]Craig S.Lerner.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Can Malice Supply the Want of Years[J].Tulane Law Review,2011(86):319-320.

  [6]Barry C.Feld.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Juvenile Court[J].MINN.L,1991(75):691.

  [7]James Q.Wilson.Thinking about Crime[M].New York:Basic Books Press,2013:126.

  [8]王雷.遏制犯罪低齡化的新途徑——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引入[J].南方論刊,2017(01):49.

  [9]黨小學.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對“熊孩子”? [N].檢察日報,2015-07-01(005).

  [10]陸志謙.當代中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330.

  作者:喻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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