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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農村部《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解讀

所屬分類:農業(yè)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1-12-02 10:42

本文摘要:摘要:為了提高作物產量,減少使用農藥對農作物的滲透,增強農藥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農業(yè)農村部已在第6次常務會議中,審議通過《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在《管理辦法》中,對農藥的審核試驗各流程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各相關部門皆需遵守《管

  摘要:為了提高作物產量,減少使用農藥對農作物的滲透,增強農藥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農業(yè)農村部已在第6次常務會議中,審議通過《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在《管理辦法》中,對農藥的審核試驗各流程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各相關部門皆需遵守《管理辦法》所設規(guī)定‍‌‍‍‌‍‌‍‍‍‌‍‍‌‍‍‍‌‍‍‌‍‍‍‌‍‍‍‍‌‍‌‍‌‍‌‍‍‌‍‍‍‍‍‍‍‍‍‌‍‍‌‍‍‌‍‌‍‌‍。

  關鍵詞:農藥; 管理; 解讀; 試驗

農藥管理

  一、總則

  農業(yè)農村部推行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并推行《管理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性,為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做出具體規(guī)定,讓各有關部門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任何申請進行農藥登記的個人或團體,都需按照《管理辦法》所提內容進行登記試驗。 準備進行農藥登記試驗時,申請人或申請團體應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將申請詳細記錄在案。 除此之外,若試驗主體為新型農藥,實驗單位應提前向農業(yè)部進行申請,獲取試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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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試驗單位認定

  任何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資格的機構都應對其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擁有完全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經法人授權同意進行資格申請,并且愿承擔農藥登記試驗所牽扯的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資格的相關機構名下要登記有與申請實驗范圍相符合的試驗場地,實驗設施要滿足實驗過程中的使用,并且可以自行保存實驗檔案,不會出現(xiàn)數據丟失等情況,確保試驗數據不會因外界條件受到影響,導致其喪失真實性與可靠性。 在機構中要有符合數量的簽訂合法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所擁有的技術能力要與申請承擔的登記試驗相匹配。 要提前建立好完善的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將各部門各區(qū)域責任劃分落實到個人,以便管理。 在機構管理章程中,要制定好與試驗相匹配的標準操作流程,此流程要符合相應國家管理規(guī)范。 想要順利申請資格,申請機構還需在過去已完成過與此次申請試驗內容相符合的試驗經歷,并且機構的實際運行時長要在6個月以上,且運營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guī)定,未有違法記錄。

  想要申請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要提前了解,需要提交給農業(yè)部的相關資料,如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考核認定申請書、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組織機構設置與職責,確保農業(yè)部能夠通過資料對機構的基本條件有一定了解。 此外為表明申請機構具有能夠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能力,申請機構還需對機構內部相關設施及管理人員資料進行整理,與機構以往運行信息記錄復印件一起提交給農業(yè)部進行資格審核。 每次向農業(yè)部提交文件時,要同時準備紙質版和電子版,以便有關部門進行留存和調取。

  農業(yè)部審批部門要認真對申請人或申請機構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若提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檔案補全,不可故意隱瞞部分文件問題,資料補全后,申請者仍可繼續(xù)進行正常申請流程。 任何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資料齊全的申請者,審批部門皆應受理其申請。 農業(yè)部要有專業(yè)人員對申請者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批,審批時間要嚴格限制在6個月以內,不得故意延誤申請者時間,以此為自己謀取私利。 審批過程主要分為資料審批及現(xiàn)場檢查,資料審批主要是對申請機構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驗,確定其真實性。 現(xiàn)場檢查則是對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所提供資料進行對比,并檢驗其機構設施與所申請農藥試驗的相性,具體審查規(guī)則由農業(yè)部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符合條件的機構,農業(yè)部要頒發(fā)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作為其資格證明; 不符合條件的則需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讓其了解理由,保證審批結果的公正公開。 每份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上農業(yè)部應明確記錄獲取資格的機構名稱,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驗相關范圍,證書編號等相關信息。 在單位證書有效期之內,任何有關信息若發(fā)生變更,登記機構須及時向農業(yè)部提出申請,提交變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信息變更。 農業(yè)部有關部門要在接受申請當天起,在20個工作日之內決定是否允許登記機構進行信息變更。 在單位證書有效期之內,試驗單位若發(fā)生分設或與其他實驗單位合并的情況,要向農業(yè)部重新提交申請表,進行資格申請,若有其他情況,如實驗室場所進行變更或實驗設施進行更新?lián)Q代,又或申請實驗的范圍發(fā)生增加,也需重新向農業(yè)部申請農藥試驗資格。

  如試驗單位在單位證書有效期內無法順利完成實驗,需繼續(xù)進行,則應在到達有效期之前6個月內及時向農業(yè)部申請資格,不允許逾期之后仍進行農藥登記試驗。 若因實驗單位保存措施不當導致單位證書遺失或損壞,可向農業(yè)部說明具體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農業(yè)部申請補發(fā),獲取新的農藥登記時驗資格,要注意補發(fā)證書有效期與原證書相同。

  三、實驗備案與審批

  每次開展實驗之前,試驗機構都需向登記實驗所在地的省級農業(yè)部門進行詳細備案,備案信息要詳盡完善,不可有遺漏。 進行新農藥登記試驗的試驗單位要向農業(yè)部提出申請,并提前準備好實驗申請表、研發(fā)登記情況、實驗范圍和地點的相關說明,一起提交給省級農業(yè)部。 此外還需將實驗所有農藥的成分組成,及有可能對環(huán)境產生的影響,在實驗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xiàn)的問題詳細整理成冊,提前規(guī)劃好解決問題的措施,并將解決方案一起提交給農業(yè)部門進行審批。 試驗單位負責人需向農業(yè)部提交自身身份證明文件,防止他人冒充,影響適應單位的正常運作與發(fā)展。

  農業(yè)部相關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批時,若發(fā)現(xiàn)申請的農藥登記實驗不需農業(yè)部進行批準,應立即通知申請者相關信息; 若申請者提交的申請資料存在某些錯誤,可現(xiàn)場通知申請者并允許其進行修改,但要保證補充信息的真實性; 若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全面或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農業(yè)部門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之內通知申請者,讓其在最短時間內補充缺失資料。 任何資料齊全,且提交資料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者,都需在提交資料的當天受理其申請,后期補全資料也可進行正常資格申請流程。

  自受理申請的當天開始,農業(yè)部應通過專業(yè)方法對實驗單位的風險防范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機構可允許其試驗申請,并為其頒發(fā)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 若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則應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其理由,并讓其進行修改,要保證其仍具備重新申請的資格。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者不可以任何方式收取賄賂。 批準證書上應詳細記錄各項相關信息,其樣式由農業(yè)部進行制定。 若申請單位在5年內沒有開展實驗,則需重新申請實驗資格。

  四、登記試驗基本要求

  試驗單位的負責人要為上報樣品的真實性和信息一致性負有法律責任,保證實驗單位不會上報虛假信息。 試驗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之前,需將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與農藥相關譜圖一并上交,保證制造商不會使用毒害性較大的物質制造農藥。 封存的實驗樣品由農藥檢定機構與申請人分別持有一份,并用有效保存設施進行保存,保存期限要在兩年以上。 其余樣品則由試驗機構用于試驗,檢驗其各項數據。 若封存的實驗樣品無法滿足實驗需求量,但實驗尚未完成,則應按照《管理辦法》中所提規(guī)定,重新進行樣品封存用于實驗。 在每次實驗進行之前,除提交農藥相關信息外,申請者還需對實驗過程中有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進行預估并提出解決措施。 屬于新型農藥的實驗樣品申請者還應向農業(yè)部提交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證明其已獲取實驗資格。 試驗單位也應檢查藥品封存是否完整,并核對農藥各項信息,確保不會出現(xiàn)問題。

  若實驗單位是以委托形式接受申請人委托進行農藥試驗,則應提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xié)議,將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劃分清楚,避免后期因此類問題產生沖突。 農藥登記試驗過程應嚴格須按照技術準則和實驗方法進行,準則與方法由準則和方法應由申請人與委托試驗單位共同商議并確定,保證實驗的科學性與嚴謹性,為參與實驗的相關人員提供安全保障。 如果實驗過程中出現(xiàn)意外或安全問題,試驗單位應立即停止相關實驗,并采取措施控制和解決安全問題,避免其造成更大影響。 在此過程中需要將相關信息通知當地省級農業(yè)部門和申請人。 任何意圖隱瞞安全問題的人,都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實驗結束后,試驗單位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內容,為委托人提供相關實驗數據與分析。 委托結束后,實驗單位應將實驗各項記錄及文字材料保留至少7年以上,在保存期限已滿之后,可將各項文件移交給申請人。 申請人若想銷毀相關資料,則應在農藥退出市場5年之后可進才可進行。 農藥樣本和對照物等易發(fā)生本質改變的物品,則應以其有效期為保存期限。 除此之外涉及人事調動及有關部門檢查記錄的文檔也應進行長期保存,以便信息調度時使用。

  五、監(jiān)督檢查

  各級農業(yè)相關部門在對試驗單位進行審查監(jiān)督時,應著重檢查其實驗資格與各項設施情況,在進行檢查的過程中要不斷對照其提交的各項文檔記錄,確保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實驗單位出現(xiàn)弄虛作假的情況,造成安全隱患問題。 要對實驗單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若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安全管理規(guī)范的情況,應及時制止其實驗過程并責令其進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之后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則取消其實驗資格。 試驗單位每年都應向農業(yè)部提交管理報告及實驗樣品,以便農業(yè)部掌握實驗情況。 若實驗單位故意偽造虛假報告,則應按照《農藥管理條例》進行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六、附則

  若實驗項目所需要求超出試驗單位的能力范圍,則應由農業(yè)部指定具備實驗資格的機構進行農藥登記試驗。 在《管理報告》發(fā)布之前,已獲取實驗資格的實驗單位,仍可繼續(xù)進行農藥試驗。 當到達有效期后,則應按照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進行資格認證。

  參考文獻:

  [1]楊曉峰.農藥登記試驗辦法和管理[J].長江蔬菜,2019(5):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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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徐 靜(1967—),漢族,山東日照人,齊魯師范學院繼續(xù)教育學院,館員,本科,主要從事檔案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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