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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優(yōu)越性研究述評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02-15 05:15

本文摘要:[摘要]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具有中國特色的顯著優(yōu)越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既強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也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其優(yōu)越性體現為社會層面的社會整合與社會穩(wěn)定優(yōu)勢,以及民主政治層面的促進政治參與、擴大利益表達和完善

  [摘要]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具有“中國特色”的顯著優(yōu)越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既強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也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其優(yōu)越性體現為社會層面的社會整合與社會穩(wěn)定優(yōu)勢,以及民主政治層面的促進政治參與、擴大利益表達和完善民主監(jiān)督三大功能‍‌‍‍‌‍‌‍‍‍‌‍‍‌‍‍‍‌‍‍‌‍‍‍‌‍‍‍‍‌‍‌‍‌‍‌‍‍‌‍‍‍‍‍‍‍‍‍‌‍‍‌‍‍‌‍‌‍‌‍。但在基層具體實踐中,出現了權責劃分不明與監(jiān)督體系建設不完善、角色定位與政黨關系認知偏差、政黨建設同質化與基層黨員能力不足等問題,阻礙制度優(yōu)越性的發(fā)揮‍‌‍‍‌‍‌‍‍‍‌‍‍‌‍‍‍‌‍‍‌‍‍‍‌‍‍‍‍‌‍‌‍‌‍‌‍‍‌‍‍‍‍‍‍‍‍‍‌‍‍‌‍‍‌‍‌‍‌‍。因此,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新型政黨制度的制度與機制建設;推動和諧政黨關系制度化,加強新型政黨制度的制度認同建設;保持民主黨派的特色傳統,加強民主黨派的基層實踐能力建設。

  [關鍵詞]新型政黨;中國共產黨;制度優(yōu)越性;民主黨派

黨政文化

  政工師論文投稿刊物:《黨政研究》是中共四川省委省級機關黨校主管、主辦,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省級政治理論刊物,是四川省社科特色學術期刊。系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收錄期刊、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收錄期刊。

  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習近平同志(2018)指出,這項制度是在“中國土壤上生長起來的新型政黨制度”,并用三個“新”詳細論述了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制度優(yōu)越性,充分肯定這一制度的現實作用,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與學術界的深入研究。[1]作為協商民主的中國模式,新型政黨制度既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fā)展提供了政黨制度保障,也為當今世界政黨政治發(fā)展提供了一番新的實踐圖景,是一項值得稱贊的“中國方案”。[2]

  一、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內涵、運行機制與發(fā)展歷程

  1.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內涵

  對新型政黨制度基本內涵的認識是研究制度理論的基礎。學術界普遍觀點認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是科學、先進的政黨建設理論,其在文化基因上植根于中國傳統政治價值觀,不同于西方文化傳統;在結構設計上承繼了列寧思想并進行了中國化的設計,不同于西方的漸進式演變;在效能優(yōu)勢上充分表達民意,體現民主,不同于西方政黨競爭造成社會撕裂的局面。[3]學者鄧晶艷(2018)等認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是中外優(yōu)秀政治思想文化結合的產物,并從世界意義上對新型政黨制度進行定義,認為這是世界政黨政治實踐的一種新范式。

  [4]作為世界政黨政治的一種新范式、新創(chuàng)設,新型政黨制度體現為“兩條主線”:堅持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新型政黨制度的核心要義,也是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保障,趙連穩(wěn)教授(2018)認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地位是我國國情和國家性質決定的,是民主黨派的選擇,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題中應有之義。[5]新型政黨制度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6],充分體現了政治決策的科學性與民主代表的廣泛性,是“既強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也強調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

  2.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制度的血肉,沒有具體的運行機制為支撐,制度只能是一具空殼。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運行機制在具體實踐中逐步完善,是發(fā)揮制度優(yōu)越性的支撐與保障。目前學術界對新型政黨制度的運行機制可歸納為兩種觀點:

  其一是“兩種機制論”。有學者從新型政黨制度的宏觀作用出發(fā),將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運行機制概括為“協商合作”與“監(jiān)督督促”兩種,宏觀把握了新型政黨制度的兩個最大功能,具有高度概括性。協商合作表現為在共同政治價值觀和政治目標基礎上的、協商式的、有具體平臺和內容規(guī)定的多黨合作,監(jiān)督督促則既有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黨派的監(jiān)督,也有民主黨派對中國共產黨的監(jiān)督,監(jiān)督是雙向的、平等的。協商合作的規(guī)范性與監(jiān)督督促的有序性相統一,構成了新型政黨制度的特點與優(yōu)勢。[7]

  其二是“四種機制論”。周淑真教授(2014)提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運行機制為“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與“合作共事”四種機制,政治協商機制能夠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擴大政治的有序參與,最大限度實現人民民主;參政議政機制有利于充分發(fā)揮民主黨派的組織優(yōu)勢和智力優(yōu)勢;民主監(jiān)督機制能夠讓民主黨派反映真實問題、實現利益表達渠道的有效整合,同時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體系互為補充;合作共事機制則是多黨合作的內在要求,充分體現了政黨關系的和諧和新型政黨制度的高度包容性。[8]

  3.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當前學術界一致認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理論基礎來自于馬克思主義,馬克思的統一戰(zhàn)線理論、列寧的多黨派合作思想與毛澤東的民主黨派聯合理論是新型政黨制度的三大思想來源。[9]如果從歷史的角度進行溯源,1948年中共中央發(fā)布的“五一口號”構建了新型的政黨關系,開創(chuàng)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模式的探索先河,奠定了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精神基礎。[10]而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期推行的“三三制”政權組織形式是新型政黨制度的實踐雛形,1949年“新政協”的召開是其正式形成的標志。

  新型政黨制度自1949年正式形成以來,在70年的發(fā)展歷程中,呈現出幾個較為鮮明的階段性特征,周淑真教授(2014)將其定義為形成階段(1949年1月-10月)、實踐階段(1949年10月-1956年)、曲折發(fā)展階段(1957年-1978年)以及恢復完善階段(1978年以來)。鐘德濤教授(2015)則在此基礎上將改革開放以后的政黨制度發(fā)展具體化為以完善為主的“第一階段”與以創(chuàng)新為主的“第二階段”。[11]

  此外,也有學者以中央領導集體的更迭為階段劃分的標準,將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實踐劃分為毛澤東時期的“創(chuàng)立”實踐、鄧小平時期的“鞏固和發(fā)展”實踐、江澤民時期的“堅持和完善”實踐以及胡錦濤時期的“繼續(xù)推進”實踐。[12]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新型政黨制度事實上也進入了新的發(fā)展階段,有學者稱之為“構建制度化完整體系的開拓階段”[13],但學術界尚無權威統一的說法,還需進一步研究。

  二、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優(yōu)越性

  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形成,既具有社會歷史發(fā)展和中國政治力量整合的必然性,又具有理論和實踐層面的優(yōu)越性;诹暯酵2018年3月參加政協聯組會時對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優(yōu)越性的全新論述,學術界形成了四種主流觀點: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有助于發(fā)展社會生產力、保持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安居樂業(yè)、促進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參與、真正實現人民民主。

  從中西制度比較的角度而言,新型政黨制度的優(yōu)越性表現為:新型政黨制度的共識政治避免了競爭政治的弊端;新型政黨制度的合作政治克服了“否決政治”的弊端;新型政黨制度的人民民主本質克服了精英政治或官僚政治弊端;中國共產黨勇于自我革命、自我斗爭,而西方傳統政黨則呈現出故步自封的趨勢。也有學者突出強調了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中國特質”,學者王紅玉(2018)認為新型政黨制度保證了政治格局穩(wěn)定、推進機制完善以及促進效能優(yōu)勢的持久性。其中的關鍵是“準確把握世界政黨制度普遍性與本國特殊性的辯證關系”,實現制度效能的最優(yōu)化。侯遠長教授(2013)也認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契合國情、黨情、民情。[14]

  具體而言,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優(yōu)越性主要體現在社會功能層面和政治民主層面。

  社會功能層面的功能優(yōu)越性主要有二:一是在社會整合方面的優(yōu)越性,F代社會中,執(zhí)政黨是社會整合的核心,政黨制度是實現社會整合的重要組織形式和組織機制。中國新型政黨制度通過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多維通力合作,在意識形態(tài)、政治資源、利益關系上具有強大的社會整合能力,這是我國政黨制度的重要功能,也是重要優(yōu)勢。二是在社會穩(wěn)定方面的優(yōu)越性。有學者通過研究發(fā)現,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巨大社會優(yōu)越性在于其強化社會政治認同的功能,可以通過有效、廣泛、多層次的民主協商,促進社會群體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認同[15],從而發(fā)揮維持社會穩(wěn)定的作用。

  政治民主層面的優(yōu)越性包含促進政治參與、擴大利益表達和完善民主監(jiān)督三個方面。學術界普遍認為首先,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具有極強的政治動員能力,其運行機制能夠保證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廣泛政治協商的有效開展,充分調動民主黨派及其所代表的社會階層的參政熱情,在此過程中不斷強化民族意識,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16]其次,新型政黨制度拓寬了民意反映渠道,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齊衛(wèi)平(2011)指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是中國特色的民主實踐載體,既尊重多數,又照顧少數,充分反映和協調各方利益,具有民主的廣泛性、包容性和真實性。[17]最后,從完善民主監(jiān)督的優(yōu)勢來看,新型政黨制度有效豐富了我國的權力監(jiān)督體系,使中國共產黨在自我監(jiān)督以外,增添了外部監(jiān)督渠道,促進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能力的提升并有利于清除消極腐敗現象。[18]同時,“政黨監(jiān)督機制”也能夠克服多黨制不可調和的權力矛盾,實現了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的相互監(jiān)督,有助于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19]

  當前學術界從制度建設與制度功能兩個方面切入,既突出“中國創(chuàng)造”“中國意識”,也注重中西政黨制度的比較研究,充分體現了我國政黨政治學研究的學理性和國際性。

  三、發(fā)揮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優(yōu)越性面臨的難題

  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具有科學的制度設計與真實高效的民主實踐性。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受限于國內外環(huán)境與制度中各主體的建設差異,新型政黨制度在某些領域與地區(qū)并不能完全發(fā)揮其優(yōu)越性,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權責劃分不明與監(jiān)督體系建設不完善問題;二是政黨建設同質化與基層黨員能力不足的問題;三是政黨關系認知偏差與舊式政黨思想影響的問題。

  1.權責劃分不明與監(jiān)督體系建設不完善的問題

  有學者認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在個別地區(qū)存在權力結構失衡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參政黨的參政議政權與民主監(jiān)督權無法得到應有保障,參政黨的履職熱情和履職能力受到壓制‍‌‍‍‌‍‌‍‍‍‌‍‍‌‍‍‍‌‍‍‌‍‍‍‌‍‍‍‍‌‍‌‍‌‍‌‍‍‌‍‍‍‍‍‍‍‍‍‌‍‍‌‍‍‌‍‌‍‌‍。而民主監(jiān)督權的失效是影響制度優(yōu)越性的最大“短板”。[20]民主監(jiān)督權失效主要體現為:其一,民主黨派作為人民政協的主要構成單位,兩者的監(jiān)督權限有交叉重疊之處,難以完全區(qū)分開來,導致雙方的民主監(jiān)督權無法具體履行;其二,部分民主黨派成員不能正確劃分參政議政、政治協商與民主監(jiān)督三項權利的界限,容易導致職能交叉,針對性不強,難以有效發(fā)揮民主監(jiān)督的作用。

  其三,民主黨派成員不能正確區(qū)分政協的個人性與政黨的集體性,民主黨派內部力量較為分散,導致民主黨派的民主監(jiān)督權無法以政黨的集體理性行為為保障;其四,民主黨派的監(jiān)督權未能在制度和機制建設中充分貫徹落實,缺乏落地生根的能力。[21]具體到民主黨派的自身建設層面,民主監(jiān)督權失效是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功能定位不明確,與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關聯性不高;工作內容不具體,措施和內容細化工作不到位;保障機制不健全,民主黨派監(jiān)督的知情渠道不通暢、意見采納率和反饋率不高;運用方式較狹窄,政黨的民主監(jiān)督主動性不強以及工作氛圍待培育等原因所致。[22]

  2.角色定位與政黨關系認知偏差問題

  角色定位認知偏差首先表現為民主黨派成員的身份認同危機,也稱為“主體性困境”,指民主黨派成員對自身的政治角色與政治作用認識不足。其次在于基層黨委對民主黨派角色與功能的認知偏差,對新型政黨制度的運行不夠重視,忽視民主黨派的意見建議,導致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意愿降低。[23]雖然在制度設計和理論建設上,政黨關系是明確的,但在實踐層面上卻容易出現地方黨委難以正確把握政治領導的內涵與邊界,將民主黨派作為下屬機構的領導方式偏差。除此以外,從民主黨派的角度來說,受西方思潮影響,個別民主黨派成員也有可能用西方政黨理論來衡量我國的政黨制度,甚至認為西方競爭型多黨制優(yōu)于中國的合作型政黨制度,在政黨關系與政黨制度實踐上出現偏差。

  3.政黨建設同質化與基層黨員能力不足問題

  有學者認為,阻礙新型政黨制度發(fā)揮優(yōu)越性的重要因素在于當前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發(fā)揮政治職能的能力有待提高,并且對多黨合作的制度了解不深。[24]民主黨派履職能力不足首先體現在參政議政的內容深度不夠、特色性和實效性不強且參政議政的意識淡薄。[25]其次,基層政黨協商也存在程序不規(guī)范、反饋機制不健全等制度設計層面的問題,而且參政黨的自身建設跟不上執(zhí)政黨的步伐,[26]由此導致新型政黨制度的基層實踐效果難以達到預期。再者,參政黨在政黨建設上出現的趨同現象降低了多黨合作的制度價值。民主黨派逐漸與共產黨產生趨同性,不僅表現在指導思想、發(fā)展對象的一致性,而且在政策意見和話語體系、理論建設層面也頗為相似。政黨的趨同性使民主黨派的意見表達能力下降,也直接影響了政黨制度效能的發(fā)揮。

  四、發(fā)揮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優(yōu)越性的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出現的阻礙新型政黨制度發(fā)揮制度優(yōu)越性的難題,學術界從不同的角度出發(fā),給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新型政黨制度的制度與機制建設

  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核心是中國共產黨,解決問題的根本還在于中國共產黨,針對當前影響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發(fā)揮制度優(yōu)越性的難題,應由執(zhí)政黨主動進行政黨制度設計和調整。學者李德虎(2018)認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發(fā)展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新型政黨制度是共產黨提升執(zhí)政合法性和長期執(zhí)政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政黨關系理性化和規(guī)范化運作的現實要求。從堅持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領導核心出發(fā),共產黨應強化制度保障以便更好地擔負領導責任。因此,執(zhí)政黨應增強新型政黨制度設計的包容性和開放性;為多黨合作創(chuàng)造必要的制度條件,調動民主黨派的參政積極性;以政治監(jiān)督促進自身更好執(zhí)政,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民主監(jiān)督。[27]

  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本質是中國特色協商民主。民主協商制度是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主渠道和重要平臺,也是保障政黨協商常態(tài)有效的基本條件。因此,中國共產黨應強化新型政黨制度的民主協商功能,健全知情明政機制,使民主黨派及時了解執(zhí)政黨和政府的決策部署;完善考察調研機制,確保協商建言有的放矢;建立工作聯系機制,使民主黨派能夠增強協商建言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強化協商反饋機制,做到形式規(guī)范化、要求具體化和工作制度化。[28]機制制度的設計完善,還需要有具體的基層實踐方法以確保制度的運行。因此,在民主協商制度基層實踐層面,要從理論和政策上厘清參政黨和國家政權的關系,切實保障民主黨派干部分內工作的指揮權和決定權,規(guī)范部門內民主黨派干部政治與部門中共黨組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要加強司法機關領導班子中黨外干部的配備工作,進一步完善新型政黨制度。

  此外,有學者認為,新型政黨制度的最大短板在于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實踐效果不佳,導致新型政黨制度活力難以釋放。針對此難點,根據中國共產黨2015年頒發(fā)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zhàn)線工作條例(試行)》、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等文件精神,學者提出要明晰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功能定位,建立與監(jiān)察委員會的銜接機制,把民主監(jiān)督更好地納入國家監(jiān)督體系;豐富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工作內容,實現與政黨協商內容相一致,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監(jiān)督工作;健全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保障機制,健全完善情況通報制度和監(jiān)督反饋制度;增強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能力建設,抓住關鍵加強民主黨派自身建設,推進多黨合作事業(yè)邁向更高水平;拓展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運用方式,堅持全面推進與多點突破相結合,確保重點領域民主監(jiān)督的實效性;營造民主黨派民主監(jiān)督的良好氛圍,形成黨政大力支持民主監(jiān)督與民主黨派善監(jiān)督敢監(jiān)督的工作格局。[22]

  2.推動和諧政黨關系制度化,加強新型政黨制度的制度認同建設

  政黨關系和諧與否決定政黨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實處。劉紅凜(2013)認為,和諧政黨關系的建設要遵循民主政治發(fā)展規(guī)律,用科學文明的政黨觀和立足于國情的政黨制度引導建立和諧互助的政黨關系,促進政黨建設的科學化。[29]制度化的政黨關系建設要求中國共產黨在鞏固執(zhí)政地位的基礎上,充分照顧同盟者的利益、加強同盟者的思想引導,而參政黨則應明確自己作為政治“晴雨表”“監(jiān)控器”的政治角色。[30]因此,應從頂層設計層面抓起,從“領導與被領導背后的政治原理普及、黨的領導方式方法改進、制度化保障民主黨派的政治、組織和法律地位權利”等方面著手,使民主黨派真正在新型政黨制度的機制里發(fā)揮作用。

  和諧政黨關系的建立,既取決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建設,也與民主黨派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制度認同有關。部分民主黨派成員對新型政黨制度及自身政治角色定位認識不深,參與政治協商的意愿不足,也直接導致新型政黨制度難以發(fā)揮其效果。有學者從認識制度優(yōu)越性、強化政治認同出發(fā),認為當前應著重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民主黨派成員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新型政黨制度的自覺政治認同,引導民主黨派成員主動發(fā)揮新型政黨制度的民主協商優(yōu)勢。[28]通過建立穩(wěn)定的統一的政治認同和文化價值,使參政黨“牢牢樹立多黨合作制度自信,鞏固發(fā)展新型政黨制度的民主優(yōu)勢。”[31]

  3.保持民主黨派的特色傳統,加強民主黨派的基層實踐能力建設

  民主黨派建設的趨同也是導致新型政黨制度難以充分發(fā)揮優(yōu)越性的重要原因,民主黨派是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具有意見代表的廣泛性和真實性。趨同的政黨建設使民主黨派喪失了原有的群體基礎和意見特色,新型政黨制度也就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解決政黨建設趨同問題關鍵在于堅持“求同存異”的原則,鞏固民主黨派的獨特“政治生態(tài)位”,保持各自鮮明的界別特色,避免資源內耗,[32]鼓勵參政黨在堅持政治共識的基礎上拓展政黨的特色思維,培養(yǎng)分析問題的政黨特色視角,在話語表達上充分體現知識分子特色并聯系群眾,在理論建設上立足于參政黨的角色定位,堅持個性與共性的統一。如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禮(2018)提出,要通過多樣的宣傳方式,掀起民盟內部的學習熱潮;秉承民盟“奔走國是、關注民生”的優(yōu)良傳統,履行好參政職能并且不斷加強自身建設。[33]

  民主黨派在堅持自身傳統特色的基礎上,還應該注重政黨參政的基層實踐能力建設,應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基礎上,加強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與領導班子建設,始終把參政議政的重點放在人民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上,要與黨和政府發(fā)展的中心議題相契合,[9]密切聯系群眾,加強參政代表性。此外,民主黨派還應著眼于增強基層組織的協商能力,包括其參政議政的主體意識和履行職責的政治意識,營造良好的政黨協商氛圍,為民主黨派的基層實踐提供良好的政治氛圍。[26]在此過程中,政黨的自身能力建設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內容。參政黨應提高把握重點、服務全局的能力;提高調查研究、收集信息的能力;提高組織協同、團結協作的能力;提高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勇于開拓、敢于創(chuàng)新的能力。[34]

  五、研究評述與展望

  1.研究評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繁榮發(fā)展,吸引了國內外眾多學者的關注,掀起了一股中國政治與中國模式的研究熱潮。李普塞特(1995)認為:“理解現代政治必須從政黨制度和選民聯盟的產生開始。”[35]而鄭永年(2010)則認為,“研究中國模式,核心就是研究中國共產黨。”[36]對中國現代政治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對中國共產黨的研究,也是對中國政黨制度的研究。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實踐中展現出強大的活力,推動了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蓬勃發(fā)展。目前學術界對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研究也已粗具規(guī)模,產生了一批頗具代表性的學術著作與期刊論文,如周淑真的《政黨和政黨制度比較研究》(2001)、《政黨政治學》(2011)、《多黨合作與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能力建設研究》(2014);鐘德濤的《中外政黨制度比較》(2013,與梁琴教授合著)、《中國政黨制度發(fā)展史論》(2015);劉紅凜的《政黨關系和諧與政黨制度建設》(2013);劉曉輝、吳祖剛合著的《當代中國政黨關系和政黨制度研究》(2015);柴寶勇的《政黨政治的概念、框架與實踐》(2016)等。這些基礎研究為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實踐完善、未來更深入的理論研究與學術框架搭建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體系的發(fā)展。

  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理念先進、設計完整,既吸收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中國優(yōu)秀傳統文化和西方政黨理論的精華,在理論上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又體現了中國具體實踐中的歷史必然與現實需求。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中國特色”,實質上也是建立在世界政黨政治普遍性規(guī)律基礎之上的,對政黨制度理論共性的認識是研究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特殊性的前提,也是增強中國政黨理論國際話語權的前提。因此,除了從宏觀整體上把握新型政黨制度的價值與優(yōu)勢,我們更應該針對某些具體領域、具體問題闡釋其機理并提出相應的具體的對策建議,這也將是今后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研究方向‍‌‍‍‌‍‌‍‍‍‌‍‍‌‍‍‍‌‍‍‌‍‍‍‌‍‍‍‍‌‍‌‍‌‍‌‍‍‌‍‍‍‍‍‍‍‍‍‌‍‍‌‍‍‌‍‌‍‌‍。

  2.還需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基于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fā)展趨勢與學者們對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未來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研究應當進一步探討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如何在把握政黨理論共性的基礎上,充分結合習近平同志的論述,研究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中國特色”。習近平同志對中國新型政黨制度三個創(chuàng)新點的論述,是對我國政黨制度創(chuàng)新性的高度肯定,也是對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高度總結,將是學術界今后研究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中國特色”的標桿。因此,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中國特色”研究,既要抓住政黨理論的核心要素,也要充分體現中國的具體國情,保證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特色研究的正確性。

  二是如何在把握宏觀制度優(yōu)越性的基礎上,充分研究制度的實踐問題,提出新時代改進新型政黨制度實踐層面的具體措施。制度的設計必然要服務于現實需要,也必然要實踐于現實之中,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唯有與實踐相結合,才具有真正的活力。因此,今后對政黨制度的研究,應當在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理論的升華,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修正理論,唯有如此,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才能持續(xù)發(fā)展。

  三是如何深化和完善新型政黨制度理論體系,配合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步伐,增強中國特色政黨理論話語權的問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既需要現實經濟政治力量的支撐,也需要文化軟實力的保證。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國際話語權是中國文化軟實力的體現,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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