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我國的法律這塊有很多漏洞,好多不法分子就專門鉆法律漏洞,是自己躲過法律的制裁,隨著我國法律制度逐漸的完善對于著作的人身權利我國也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摘 要】署名權的法律意義之一在于明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我國的法律這塊有很多漏洞,好多不法分子就專門鉆法律漏洞,是自己躲過法律的制裁,隨著我國法律制度逐漸的完善對于著作的人身權利我國也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摘 要】署名權的法律意義之一在于明確作品的權利歸屬、維護作品創(chuàng)作的特定風格。冒名侵權作為一種新的侵權形態(tài),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觀上的故意性、侵權對象的特定性和行為上的隱蔽性等特點,其實質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體的姓名或署名(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稱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發(fā)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的侵權行為。冒名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權利受損事實的存在、以知名作家為侵害對象、隱性的外在冒名行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幾個方面,F行著作權侵權救濟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登記制度,充實現有的著作權法規(guī),增加作者或著作權人署名的特定附隨義務,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保護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發(fā)創(chuàng)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作潛能的充分發(fā)揮。
【關鍵詞】署名權; 署名權侵權; 冒名; 知名作家; 作者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法律分析
(一)署名權的實質內容和法律意義
署名權是著作權權人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保護署名權是世界各國通例,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規(guī)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從這一條可以看出,所謂署名權,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實身份、并將其姓名(真實姓名、別名、筆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證明或宣示此作品為該作者所創(chuàng)作而非彼作者所創(chuàng)作的權利。署名權的權利主體必須是作品的真實作者;署名權必須與作品相聯系,用來表明具體作品作者的真實身份,不與作品相聯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
署名權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假用、盜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發(fā)表、復制、銷售作品;并對他人侵犯上述原權利和派生權利的請求和選擇以特定方式、途徑和法律程序進行救濟的權利。
署名權作為作者的專有權利,無疑意味著作者有權選擇以何種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但是,作者的署名權應當善意行使,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即作者行使署名權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權,不得包含有為法律禁止或社會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署名權重要的法律意義,要求作者的署名行為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從著作權法律意義上之署名權的表現形式來分析,作者的署名行為包括對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對署名作者的介紹等,因之完整意義上的署名行為應當符合以下實質條件:(1)署名應當具有真實性。作品上的署名必須是作者真實的姓名或表明具體作品作者的真實身份。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為作者的真實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別名、筆名、化名或綽號等,但作者的真實姓名或作者的別名、筆名、化名或綽號首先必須是本人的,而不是他人的;其次,該署名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2)署名應當具有識別性。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須與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嚴格區(qū)分開來,不得與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同名作者在署名時應當表明其與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別是應當在署名作者的介紹中對作者的主體特征如性別、籍貫、出生地、居住地、職業(yè)、工作單位、經歷、業(yè)績等事項作必要的說明,以使自己與其他同名作者相區(qū)別。(3)署名應當具有顯著性。即作者應當在作品的顯著位置或以其他能為讀者、社會公眾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實的姓名或表明具體作品作者的真實身份。
(二)冒名侵權及其基本特征
冒名,又稱署名的冒用,即侵權人濫用姓名權或姓名變更權,通過變更姓名等方式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將作品——往往是偽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暢銷書作者的姓名或署名發(fā)表、出版,以獲得名譽、牟取不合法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冒名侵權是近年來著作權領域中的一種新的侵權形態(tài),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冒名侵權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從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沒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權利,因為在冒名侵權中,冒名侵權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為該作者自己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單從姓名權的角度來分析,行為人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權的行為是合法的。如從署名權的形式來看,行為人作者或著作權人使用自己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發(fā)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與未經他人許可,擅自以他人的名義發(fā)表、復制、銷售作品的署名盜用行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觀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權人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權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當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或姓名變更權,而往往是為利用名人效應,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這一搭便車行為以牟取不法經濟利益和特定社會地位,達到擠占作品市場的非法目的。
3、侵權對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權的對象無一例外地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暢銷書作家以下簡稱知名作家的署名。這是因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會聲譽和市場影響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發(fā)表、復制、銷售作品,才能給侵權人帶來最大的經濟利益,謀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獲得的非法利益與社會地位。
4、行為上的隱蔽性。與盜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附名、將合作作品作為單獨作品署名等侵權行為相比較,冒名侵權人采取的侵權手段一般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構成要件
冒名侵權的實質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體的姓名或署名(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稱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發(fā)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的權利濫用行為。其形式可以說有很多種類,手段可謂相當隱蔽,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它損害了讀者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著作權市場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冒名侵權作為一種新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冒名的損害事實即冒名給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財產的實質性損害,這種損害事實包括:(1)知名作家在財產方面的損失,即因冒名著作擠占了知名作家的圖書市場空間;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濫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會聲譽而使知名作家的讀者群減少或使出版商不再與該知名作家合作等,從而現實地侵害了該被冒名作家的經濟利益。(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損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濫而貶損了知名作家的社會形象,招致社會和讀者對該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評價等,給該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質量低劣,毀損了被冒名作家的聲譽,減少了消費群體,招致消費者的誤解和批評;又如冒名行為導致的作家之間的矛盾和誤解等。單從這一點看,有學者認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譽權,似乎不無道理。[1]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畢竟被告的姓名與假冒作品聯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權糾紛定性更有說服力。
(二)侵害的對象是知名作家或者暢銷作品作家
從行為效益最大化原則出發(fā),冒名侵權的對象無一例外地為知名作家的署名,這是冒名侵權的最大特點。因此,對“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斷和認定就成為認定冒名侵權的重要根據!∫话阏J為,判斷和認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據主要有:(1)讀者和特定領域的社會受眾對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稱有較高的知曉程度。楊志祥論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權這是知名、暢銷作品的重要標準。這里的讀者和特定領域的社會受眾,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會上的讀者、某一學科領域的專業(yè)人員和該作品的經銷者等。冒名侵權中的“知名”僅僅是享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筆名或其他冠名方式。(2)作家創(chuàng)作的作品影響廣泛。作家必須通過作品廣泛的影響范圍才能拓寬自己的影響力,才會為廣大公眾熟知和接受,才會“知名”。“知名”往往與作品的質量相關而與數量無關,很多作家往往因為一件作品而一舉成名。(3)一定的地理范圍和時間范圍的限制。知名作家的作品影響往往是全國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時間的限制持久地發(fā)揮影響力。但是某些暢銷書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時期內、一定空間里有著輝煌的成績和較大的市場空間。那么,這些作家在特定的時空中也可認定為“知名”作家,從而成為冒名侵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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