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福建法學 》發(fā)表的一篇法學論文,創(chuàng)刊于1982年,是由福建省法學會主辦的一部季刊,正文語種為簡體中文,出版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論文摘要 本文對立功的特征及效應進行簡要梳理,指出立功的審查與認定。 論文關鍵詞 刑法 立功 認定 立功制度
本篇文章是由《福建法學》發(fā)表的一篇法學論文,創(chuàng)刊于1982年,是由福建省法學會主辦的一部季刊,正文語種為簡體中文,出版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論文摘要 本文對立功的特征及效應進行簡要梳理,指出立功的審查與認定。
論文關鍵詞 刑法 立功 認定
立功制度,是我國一項重大刑罰制度,是一貫關于“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xiàn)。在司法實踐中,不僅可以分化犯罪分子的同盟壁壘,及時有效打擊犯罪,也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約束、減少犯罪。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立功的情形層出不窮,立功制度不斷被人研究,分析其特征、存在的問題。為了便于司法實踐,本文將從立功制度的特征、形式和規(guī)范化等角度進一步闡述。
一般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立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立功包括屬于刑罰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屬于刑罰執(zhí)行制度的立功,狹義的立功制度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本文亦僅以狹義的立功作為研究對象。
一、立功的特征及效應
(一)立功制度特征
1.主體與時間的特殊性。主體性上體現(xiàn)為犯罪分子,時間上限制在到案后,判決生效前。立功的主體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并已構成犯罪的人,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犯罪分子”。對立功的時間要求,現(xiàn)行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時間限制。什么是“到案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立案后第一次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也應視為到案。因此,在到案前的立功,甚至是犯罪前的立功表現(xiàn),都不能認定為刑罰意義上的立功。
2.立功的功利性和刑法謙抑性的契合
功利性是立功制度的基本價值,這是由其立法目的決定的。立功制度犧牲了個別被害人的利益以使國家更好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實現(xiàn)更多人的利益,這是立功的功利所在。同時,刑法的一大基本價值就是謙抑。立功也體現(xiàn)了刑法的這個基本價值:力求用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來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
3.認定立功的主體特殊性。確定立功的主體是公檢法三家均有資格認定,還是各有分工?如果各有立功認定資格,必然可能導致立功的混亂。那么,法院作為認定犯罪,做出最后處罰的機關,是否由法院來作為立功的唯一主體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jù)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從此看出,在立功方面,也是體現(xiàn)了公檢法三家互相配合、制約的關系。因此,確認立功應該是公安機關協(xié)助做好第一手資料,檢察機關根據(jù)材料審查提出意見,由審判機關通過細致審查做最終確認的三機關相互協(xié)作,相互配合。
4.檢舉、立功的對象是犯罪行為。什么是“犯罪行為”?如果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他們的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呢?這個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做法。筆者認為在確定犯罪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的評判標準,不應該是根據(jù)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缺陷而否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除非是明確知道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否則基于司法機關的通緝令、或常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即可。比如根據(jù)通緝,抓獲犯罪嫌疑人是作案時是限制責任能力或者無責任能力人。基于通緝的公信力,給予立功肯定符合立功本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的期間內,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或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依法作為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行為。
(二)立功制度的法律效應
1.立功的預防犯罪的效應。刑罰具有目的說,在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但是刑罰具有一般預防功能和特殊預防功能,這個是一致的看法。而立功制度無疑也是體現(xiàn)了這一目的。一般預防功能,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戒,預防其他人員犯罪。立功的一般預防功能,就表現(xiàn)在想犯罪的人,都有害怕被抓住,受到刑事懲罰的心里。
特殊預防功能,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一方面一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了再犯的可能性,一方面使其得到改正從善的可能,今后不再犯罪。立功制度,對于犯罪人本身而言,立功從寬處罰,對于犯罪人的心理具有很強的感化作用和教育作用,可以防止其重新犯罪。同時迫于立功的一般預防功能,也會促進其不再犯罪。
2.立功制度的經(jīng)濟效應。立功制度能夠減少刑罰成本,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分子本身來說,其通過立功表現(xiàn),獲得從輕甚至減輕處罰的機會,刑罰減輕后,國家為之所要承擔的用于改造、教育的成本就要減少。二是由于立功的預防功能,可以減少犯罪,一定程度上也是減少了國家的預防犯罪成本。
3.立功制度的司法效應。立功制度有利于及時偵破犯罪從而促進司法經(jīng)濟性。根據(jù)社會學原理,社會是由不同階層和角色的人組成的。不同信息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角色的人群中流傳,這就決定了社會信息的傳遞具有專業(yè)性、層次性、局限性。犯罪信息一般都在犯罪分子之間傳遞,而一般不會在社會其他階層中流傳。所以,調動、鼓勵犯罪分子揭發(fā)其他犯罪行為,有利于瓦解罪犯的內部組織和聯(lián)系,有利于犯罪的及時偵破。
4.立功制度的贖罪效應。針對犯罪分子來說,立功制度給了他們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給了他們一個與過去進行切割的機會。在瓦解犯罪分子內部的同時,割裂了犯罪分子內部穩(wěn)固的關系,促進犯罪人員向善。
二、立功的審查與認定
(一)立功的審查內容
1.審查立功的時間。根據(jù)上述立功制度的時間限制,立功應該在“到案后”,雖然司法解釋與刑法規(guī)定看起來不一致,但是法院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得到廢止的情況下,應該將時間限制在“到案后”。
2.審查立功的線索來源。立功線索可能是犯罪分子犯罪前掌握,也可能是在犯罪后,自身或者親朋好友積極尋找發(fā)現(xiàn),或者是在羈押期間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也可能是犯罪分子為了立功,出錢讓人犯罪或者引誘他人犯罪。比如:用金錢向他人收買線索,再向國家機關反映;同監(jiān)室人員出于信任、同情、或者被迫提供其自身未交代的犯罪事實、或者其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線索。被告人親屬或辯護律師將自己知曉或者賄買的犯罪線索通過監(jiān)管人員、律師會見等途徑傳遞給在押被告人,然后由被告人檢舉揭發(fā);司法工作人員將職務行為中了解或者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線索提供給被告人,由被告人檢舉揭發(fā);被告人親屬將自己了解或者賄買的他人犯罪線索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fā);被告人親屬為了讓被告人立功,制造新的犯罪,然后由被告人檢舉揭發(fā);被告人犯罪前利用工作之便獲得他人犯罪線索,犯罪后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fā)。這幾種特殊來源的立功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或者據(jù)此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能否認定為立功,司法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統(tǒng)一,有的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有的則不予認定。
3.審查立功的“量與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意見》中亦指明,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jù)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個立功材料具備了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和被檢舉人、被抓捕人的相關法律文書、相關證人證言、被檢舉人、被抓捕人的供述,那么就可以認定立功成立。
(二)立功的認定
1.通過違法、犯罪而獲取的犯罪線索不應認定為立功。筆者認為,違法者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因此,對于引誘他人犯罪,或者自身職務關系掌握的犯罪線索,都不能成立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3月份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了以下集中情形不能認定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那么對于向人購買線索,或者同監(jiān)室人員出于相信、同情等因素,自愿告訴其未供述犯罪,有意或者無意地幫助他人立功的等情況是否屬于立功呢?兩高的意見中沒有明確,也不屬于通過違法、犯罪而獲取的犯罪線索。筆者認為,法院對立功的認定,是一種法律評價,而這種評價具有社會導向作用。最直接的表現(xiàn)就是影響到公安、檢察的偵查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的偵查思維。其次是影響到犯罪分子的效仿。一個快捷的、有效的方法,肯定是大多數(shù)人首選方法。因此,在做這種法律認定的時候,可以從刑法的最基本的價值出發(fā)來判斷。在前面已經(jīng)說到了刑法的謙抑性,還有個價值就是公正性。不少人也從刑法的公正來否定立功制度,認為這個是損害被害人的利益的制度。殊不知,立功,從被檢舉人、被檢舉案件來說,何嘗不是一件益事?有效及時地打擊了犯罪,這個正是眾人都期待的愿望。認定立功,并不代表著必須對犯罪分子要明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定立功與適用立功,是兩個層次的事情。有益于社會的、有益于打擊犯罪,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應該給予法律上的肯定。但量刑的時候,可以結合其犯罪的輕重、立功的大小來從減輕處罰,少從減輕適用。
2.主觀惡性作為量刑的參考依據(jù)。有觀點提出,立功應該是犯罪分子幡然醒悟,與過去、與犯罪同伙斷絕后的一種懸崖勒馬。犯罪分子除了有立功表現(xiàn)外,還需要在主觀上向善。筆者認為,立功的良知原則之所以引入主觀惡性的量刑參考依據(jù),主要在于這個原則也包括了犯罪人對于自身的行為如何認識、存不存在悔罪性的因素。它要求在給犯罪人從寬處罰時應該根據(jù)犯罪人的悔罪性來加以評判。
綜上,立功制度是在犯罪分子歸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具有功利性,由公檢法通過法定程序作出鑒定的一項制度。違法、犯罪而獲取的犯罪線索排除在立功之外。主觀良知作為量刑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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