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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師論文憲政的政治學視角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6-03-19 14:24

本文摘要:憲政以憲法性法律文件的完善為前提,以法治建設為基礎,以實現人民幸福、國家正義為宗旨,是實現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憲政不僅是一個法學概念,更是一個政治學概念,只有在現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內實行憲政,才

  憲政以憲法性法律文件的完善為前提,以法治建設為基礎,以實現人民幸福、國家正義為宗旨,是實現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憲政不僅是一個法學概念,更是一個政治學概念,只有在現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內實行憲政,才能真正彰顯憲政的價值。因此,從政治學角度對憲政的內涵與價值進行研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論文摘要:憲政是國家以憲法為基礎,實現憲法價值的政治形態(tài)和政治過程。憲政的價值在于其能夠維護民主的有效運作。實現權力的合理配置與人權的切實保障。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均指向“權力”這個政治的核心內容,均與保證權力的運行密切相關,并且需要通過制度化來保證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政的目的。因此,權力運行的規(guī)范與限制是憲政的核心價值。

  論文關鍵詞:憲政;憲法;政治學

  一、憲政就是對憲法的良好實現

  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最早產生于17世紀英國的憲政革命,美國在獨立戰(zhàn)爭后創(chuàng)立了第一部成文憲法。而近現代意義的政府之所以稱為立憲政府,是因為政府是憲法的派生物,由于憲法而產生與存在,政府的功能和意義正在于實現憲法及其所設定的價值目標。

  憲法具有雙重性質,憲法不僅是法,而且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根本法性質決定了憲政的內容。根本法的性質要求憲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不是諸如公民、社會團體等普通社會主體。而是國家權力機關,不僅在橫向上包括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等各職能部門,而且在縱向上包括國家各個行政層級上的權力機關;調整的不是普通社會主體之間的關系與準則,而是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問的關系,國家權力的行使以及公民權利的保障的準則。憲法將建立國家的合法性基礎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包括國體、政體、權力機構制度、各種權力制衡機制與利益平衡原則等。簡而言之,憲法調整的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憲法的法律性質決定了憲政的行使要求。因為法律必須得到切實有效的實施,才能發(fā)揮其功能,實現其價值,無法得以實施的法律等于一張廢紙。憲法雖然是根本法,但其本質上也是法律,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受到懲罰,如此才能維護憲法的權威,體現憲法的價值。各類社會主體,無論其擁有多大的政治權力,都必須在憲法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力;違反憲法的社會主體,無論政治地位高下,都應該受到憲法與法律的懲罰;任何立法主體制訂的法律規(guī)范,如果其宗旨和條款與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條款相違背,都應視為無效。簡單地說,憲政就是對憲法良好的實施。

  由此可見,憲政以憲法為前提,國家實施憲政,首先必須有自己的憲法,一個國家有自己的憲法并不僅僅要求國家的立法機關制訂了成文憲法,而且要求憲法在其宗旨與內容上必須反映出民主國家的本質,代議制政府的原則與民主法治的價值等。所謂“惡法非法”,如果憲法作為國家獨裁或對內鎮(zhèn)壓的工具,則該憲法并不是我們所說的現代意義上的真正的憲法,并不具有憲法的真正價值。

  其次,在憲政的實施過程中,必須貫徹憲法自身的價值。制訂得再好的憲法,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實施,憲法所確立的社會秩序同樣無法得以實現。如何使憲法得以有效實施,關鍵在于如何將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權力運行規(guī)則付諸實踐,使得國家權力機關在憲法的框架內運行,以此保障公民權利,使得公民權利從紙面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的權利。而且,憲政的實施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政府對憲法的尊重和遵守,國家雖然是實際上的立憲主體,是憲政的締造者與實踐者,而憲政本身也需要國家、政府的公權力來推動其實施。但憲政以制約國家、政府的公權力行使為己任,這與權力本身的擴張性相矛盾。公權力同時是憲政的實施主體和被制約的對象,一旦執(zhí)政者對權力的欲望無限擴大,完全有可能廢除自己制訂的憲法,將憲政制度毀于一旦。因此,在實施憲政的過程中,必須將憲法的價值貫徹到憲政的每一個實施主體當中去,將憲政的規(guī)則貫徹到國家權力運行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當中去。

  再次,憲政本質上是一種政治形態(tài)和政治過程。由于憲法調整的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憲政自然也是圍繞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來行使的。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權力,政治制度的核心問題是權力的分配,是如何在國家中合理地配置政治權力,使得政治權力能夠有效有序的運行,能夠兼顧、平衡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關系,增添社會福祉,增加民眾對政府權力的認同,從而維護國家的合法性基礎。權力配置與運行的好壞,能使得國家產生不同的政治狀態(tài)。憲政調整的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運行規(guī)則,制度的運行規(guī)則必然取決于權力的配置方式。憲政所追求的,恰恰就是國家以憲法為依據,將國家權力的行使納入憲法的框架內,權力的有限使用的一種政治形態(tài)。同時,從動態(tài)的角度考察。憲政是對憲法良好的實施,對憲法的實施也是經過國家決策后,對民眾的民主、人權需求的一種政治輸出,以憲法的形式作用于社會政治經濟環(huán)境,是政治系統(tǒng)內的一種政治過程。

  從上可知,憲政是國家以憲法為基礎,實現憲法價值的政治形態(tài)和政治過程。

  二、憲政的價值

  憲政是通過憲法的行使,將憲法的原則與精神最終作用于國家和公民,憲政的價值就是指憲政滿足國家與公民發(fā)展的需要,對于國家和公民的發(fā)展所具有的肯定作用。并且,該價值應當具有普適性與客觀性,即憲政應當具備全人類普遍認同的價值。憲政的價值與憲法的價值也有所區(qū)別,憲法的價值是靜態(tài)的價值,僅僅反映憲法所追求的理想的政治目標,而憲政的價值則是動態(tài)的價值,反映了憲法對當前政治的改造過程。憲政的價值應當包括:民主的有效運作,權力的合理配置,人權的切實保障。

  1.民主的有效運作

  保障民主的有效運作是憲政的首要價值。近現代意義上的憲政學說的問世與近代民主政治有著緊密的關系,民主政治是憲政的基礎。對于民主有多種不同角度的理解。在國家政治制度層面,民主是一種人民平等、廣泛地進行政治參與的國家形態(tài),民主的制度化只有在憲政秩序里才能得以實現。憲法是人民主權的產物,是人民確定其國家主權擁有者合法地位的保障,是人民保護其對國家事務擁有決定權的保障,民主是憲政的應有之義。

  民主在運行過程中會表現出其中的缺陷。首先,民主要求通過公正的選舉程序將權力委托給政黨或代議制機關,然而,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則會侵蝕權力的來源,使得執(zhí)政的政黨或掌握權力的代議制機關以利益集團的身份進行“少數人的暴政”。因此,民主需要憲政來保障其有效的運作,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是最具有普遍意義的民主,是合法性基礎最大的民主。其次,民主需要代議制的政府形式來運行,代議制需要通過選舉所產生的代表來表達民意,獲得較多選票而當選的代表表達的必然是社會中主要階層的意志,卻不能代表所有階層,尤其是部分弱小階層或新興階層的利益。然而,民主的制度要求“少數服從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即能夠代表整個國家的意志,這對少數人而言是一種不平等.可能導致“多數人的暴政”,隨著社會階層強弱勢力的變化,這種不平等會影響甚至動搖整個社會的合法性基礎。甚至當權者還能夠通過民主程序來實現其個人的暴政。然而,憲政保護的是全體民眾的權益,主張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憲政比民主具有更加廣泛的合法性基礎,憲政通過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賦予公民尋求平等的合法途徑,從而對國家的民主制度形成制約,任何個人或社會階層如果受到“多數人的暴政”,都能夠通過憲政維護其自身的權益。

  2.權力的合理配置

  進行權力的合理配置是憲政的主要價值。依前所述,憲法調整的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而權力是政治的核心問題,只有對權力進行合理配置與制約,才能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有序運行。一個國家要實現憲政,必須通過憲法將權力在各國家機關之間以及各行政層級之間進行劃分,限定權力行使的范圍。憲法是權力合法性的淵源,因為所有國家權力均來源于憲法的授權,憲法是人民主權的象征。如果國家權力侵犯了個人權利,民眾有權對國家權力提出質疑與反抗。憲法正是將國家權力的淵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憲政要求權力必須進行分立,包括橫向分權與縱向分權。橫向分權指國家權力根據不同的職能進行分解。西方國家主張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三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防止權力專制的出現,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三權逐漸相互滲透,出現了權力交叉的現象。我國則堅持議行合一原則,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代議制權力機關,其性質既是立法機關,又是法律的執(zhí)行機關,國家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tǒng)一行使,地方權力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政府、法院、檢察院等行政、司法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

  閱讀范文:政工師論文征稿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

  論文摘要: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是以保障職工在職業(y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而制訂實施的規(guī)范性文件。在安全法教科書上,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常常被視為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官方的文件似乎也印證了此種說法。但是筆者發(fā)現:很多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即使在官方標準網站上也很難查到全文,大多數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全文只有通過商業(yè)性標準網站付費查詢。這種情形引起了筆者對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法律屬性的懷疑: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真的是法嗎?本文將分別從規(guī)范、價值和事實三個維度對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有效性進行考察,然后根據三個方面的分析結果,對我國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的法律性質作一結論,回答“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是法嗎?”這一問題。

  論文關鍵詞:標準;規(guī)范性;國家創(chuàng)制性;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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