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新生代農民工雖然在農村長大,但很多人幾乎沒干過農活;家庭雖然并不算富裕,卻一樣在呵護和衣食無憂中長大;雖然文化程度不高、技術能力不強,但能從電視及網絡學習了解東西,思想意識上已經和父輩有很大差異。 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大批農民工離開自
新生代農民工雖然在農村長大,但很多人幾乎沒干過農活;家庭雖然并不算富裕,卻一樣在呵護和衣食無憂中長大;雖然文化程度不高、技術能力不強,但能從電視及網絡學習了解東西,思想意識上已經和父輩有很大差異。
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大批農民工離開自己的家園涌入城市,為城市的建設付出心血與汗水,加速了我國的城市化、工業(yè)化、現(xiàn)代化進程。但與此同時,農民工犯罪現(xiàn)象也日趨嚴重。誘發(fā)農民工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權利失衡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控制農民工犯罪的理性選擇,應當是以平衡權利為切入點進行綜合治理。 教師職稱論文發(fā)表
關鍵詞:社會轉型 農民工犯罪 權利失衡 綜合治理
一、 農民工犯罪:社會轉型期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逐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演進,社會處在一個劇烈的轉型時期。根據(jù)社會學理論,社會轉型主要是指社會結構的轉變,而社會結構的變化之一是社會組織結構的變化。改革開放前,我國社會在組織結構上,“縱向的是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橫向的是部門—單位—個人的三重結構。前一種結構中,城鄉(xiāng)分界清楚,加上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使城鄉(xiāng)成為封閉隔絕的兩個系統(tǒng)。在后一種結構中,形成的是一種單一的行政隸屬關系。”【1】在這種組織結構下,農民被死死地捆在土地上,他們不能自由地出賣自己的勞動成果,也不能進行自由勞動,沒有獨立的身份,只是“社員”。然而,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農民得到了“松綁”。同時,城市也開始了現(xiàn)代化的進程,城市的現(xiàn)代化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于是大批的農民便離開自己的家園涌向城市,懷著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參加到了城市的現(xiàn)代化建設之中。根據(jù)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公布的數(shù)據(jù),當前我國離開戶籍所在地半年以上進入城鎮(zhèn)二、三產業(yè)的務工的農民工有9200萬人,農民工總數(shù)將近兩億人【2】。另據(jù)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shù)據(jù),目前我國的農民工群體總人數(shù)在2.1億以上,農民工占全國工人總數(shù)的50%以上,在產業(yè)工人中占57.5%,在第三產業(yè)從業(yè)人員中占37%。以上數(shù)據(jù)說明農民工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目前,對涌入城市打工的農民的習慣性稱謂是“農民工”[①],所謂農民工,就是指擁有農業(yè)戶口,長期生活在城鎮(zhèn)城市,長期從事第二、三產業(yè)勞動,以此來獲得主要收入的農民,是中國二元經濟條件下由農村遷移到城市工作的勞動群體。從身份來說,農民工來自農村,戶籍身份是農民。從職業(yè)上來說,他們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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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為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可以說他們是我國現(xiàn)代化建設的主力軍之一。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正視另外一個問題,即農民工犯罪的大量存在。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民工中的違法犯罪比例不斷增加,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和沿海發(fā)達地區(qū),農民工犯罪成為現(xiàn)階段刑事犯罪案件劇增的主要因素。據(jù)統(tǒng)計,農民工犯罪占上海市全部犯罪的50%以上,廣州市則高達80%以上,深圳市竟高達90%以上。另據(jù)天津市的一項調查顯示,1990、 1993、1996、1999和2002年中,農民工的犯罪占57%左右,一直居于首位!3】以上數(shù)據(jù)說明,農民工犯罪的大量存在,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社會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二、權利失衡:農民工犯罪不容忽視之致罪因素
農民工犯罪大量存在這一現(xiàn)象背后,折射出我國社會在轉型時期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如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傳統(tǒng)道德的式微、社會控制機制弱化等等。這些復雜的因素交織在一起,通過對特定個體發(fā)生作用,從而促成了犯罪的發(fā)生。也就是說,致罪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農民工犯罪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是社會矛盾運動的綜合反映。而在農民工犯罪的眾多致罪因素當中,我們認為權利失衡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權利失衡之內涵詮釋
對于權利的界定存在多種觀點,主要有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可能說、規(guī)范說、選擇說等!4】有學者將權利看作是“由利益、正義、意志、力量和要求五個要素構成的整體、是以利益為內容、以意志自由為表現(xiàn)形式,以法律強制力為保障的正當要求。”【5】還有的學者認為“權利實質就是意志、利益和行為的有機組合體。”【6】
借鑒以上學者關于權利的界定,我們認為,權利是個人對自己利益的主張,這一主張需要得到周圍其他人的承認同時得到政治國家的支持和保障;是組織現(xiàn)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與核心原則之一,是實現(xiàn)個人自由的社會方式。權利的核心要素是個人、利益、主張;其條件性要素是他人的承認和國家政權的保障。其中,個人是權利的主體;利益是權利的內容;主張是權利的形式;承認是權利的社會文化條件;國家政權的支持和保障是權利實現(xiàn)的政治條件,這五個要素按穩(wěn)定的方式組織起來就是權利。我們這里所界定的權利并不單單是法定權利,而是包括應有權利和現(xiàn)實權利。
在界定了權利的概念之后,我們對“權利失衡”的內涵詮釋如下:所謂權利失衡,是指權利人基于理性而對自己利益的主張遭到沒有正當理由的拒絕;其權利既得不到周圍人的普遍承認,也得不到政治國家的有效保障,因而處于缺損狀態(tài)的一種現(xiàn)象。
(二)農民工權利失衡之表現(xiàn)樣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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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權利易受侵犯
在生命健康權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資方、包工頭或用人單位,任意辱罵、毆打、體罰農民工,無端克扣農民工的工資。一些單位讓農民工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有毒有害作業(yè),并且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視農民工的生命如草芥。例如,礦難發(fā)生導致農民工死亡的案例此起彼伏。還有些工種雖當下對身體無大礙,但潛伏期比較長,給農民工的身體造成潛在的威脅。此外,政府中的某些執(zhí)法者對農民工粗暴執(zhí)法、野蠻執(zhí)法,也造成對農民工生命健康權的侵害。當這些無視農民工的生命權與健康權的行為轉化為直接的人身攻擊之時,極易引發(fā)農民工采取極端的措施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人格尊嚴權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許多城市對待農民工的態(tài)度是“經濟上接納,生活上排斥”。一些人片面地認為農民工的到來使城市治安受到破壞、使城市人受到威脅;認為農民工素質低,穿著土氣而影響市容,對農民工另眼相看,不愿與農民工交往……農民工的人格尊嚴被忽視,被視為“二等公民”。 “主張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則。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護的本能形式表現(xiàn)出來。”【7】作為人,都有受到尊重、受到承認的欲望,這是人的精神生命所使然。在人格尊嚴受到損害之時,人們往往不惜代價去抗爭。當農民工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當他們得不到承認之時,他們對待歧視他們的人容易產生“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心理,對不承認自己、不尊重自己的人抱著仇視的心態(tài)與報復的心理,這種情況之下很容易轉化為針對侵權者的犯罪行為。
2、政治權利缺失
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政治訴愿權;管理國家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權利;言論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人民代表的言論免責與質詢權等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農民工的這些權利卻往往處于缺失的不平衡狀態(tài)。農民工在法律上享有這些權利是無疑的,但現(xiàn)實是要么這些權利不能有效行使,要么這些權利處于缺失狀態(tài)。農民工離開了故土家園,很難在戶籍所在地行使這些權利,而在勞動所在地這些權力的行使又被拒之門外。近年來,人們的政治參與意識不斷覺醒,農民工也不例外。然而農民工參與的途徑與渠道卻異常狹隘。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方面:很多農民工長期居住于城市,受距離的限制他們無法很好的行使自己原戶籍所在地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況且長期在外很可能與原籍所在地的人與事務已經生疏。在他們打工的城市,由于沒有城市戶籍無法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最大的失衡還在于,選舉法對每一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數(shù)不同于每一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數(shù)。如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②]第13條規(guī)定:“ 直轄市、市、市轄區(qū)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多于市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 第14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的原則分配。” 第16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的原則分配。”法律上對農民代表名額的限制是顯而易見的。教師職稱論文發(fā)表
政治訴愿權方面:在2008年以前的數(shù)十年間,全國人民代表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沒有農民工的身影,沒有農民工的席位。直到2008年,才有三位農民工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成為我國首批農民工代表。”【8】在這之前,由于人大代表中沒有農民工的席位,農民工的利益就無法得到充分表達。因為,城市代表代表不了農民工的利益,農民代表也代表不了農民工的利益,他們無聲之中被拋棄了,被邊緣化了,由此導致的是他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維護。
管理國家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權利方面:農民工在城市里打工,工會的組織中很少有農民工的代表,所以他們跟本無法參加企業(yè)的管理。前面已經說明,農民工在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政治訴愿權方面處于失衡的狀態(tài),所以他們當然就無法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無法管理的狀態(tài)使他們對企業(yè)和國家事務可能產生不關心的態(tài)度,對某些決策不了解,當然這些決策也很少代表他們的利益。
當農民工的利益無法表達時,他們的利益就無法很好地得到公共權力的救濟,而公共權力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時,就容易實施“私力救濟”,由此而引發(fā)一些觸犯法律的極端行為。
3、經濟文化權利保障不足
公民的經濟文化權利主要包括私有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婦女、婚姻家庭、老人、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等。這些權利在憲法中都有規(guī)定,但是農民工對其行使卻缺少應有的強有力的保障。
勞動權方面:公民的勞動權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本權利,也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我國憲法第42條規(guī)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然而,現(xiàn)實中的農民工的勞動權卻常常無法實現(xiàn)。他們得不到就業(yè)前的培訓,而且有些用人單位還要求工作經驗,這對本已難以就業(yè)的農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多城市在提供勞動崗位、創(chuàng)造勞動條件方面做的不夠。即便是有工作的農民工,大部分人生活還是比較艱難,同工不同酬,不能享有與城市人相同的待遇。在無法得到勞動崗位,無法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謀生的情況下,一些農民工只好去偷、去搶,以此來求得生存。
休息權方面:我國憲法第43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同時,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又作了具體規(guī)定。但實際當中農民工的休息權很難得到保障。長期的單調的勞動生活會使農民工心理受到影響,他們無法有效調節(jié)內心生活,在稍有刺激或遇到不滿時就容易做出極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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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方面:農村教育由于缺乏資金、人才等因素,普遍落后于城市。農民工進城之前接受教育少,有的甚至都沒有進過校門,這往往使農民工生存技能受到影響,他們進城后難以找到技術性工作,往往從事簡單繁重的體力勞動,勞動強度大、時間長,休息的時間少,長年累月地重復“干活—吃飯—睡覺”的單調生活,基本上沒有什么業(yè)余文化生活,很少通過報紙或電視接受法制教育,無法對文化作出理性判斷卻容易受到不良亞文化的毒害。在進城之后,相應的教育機制沒有建立,很多用人單位不愿意投資對農民工進行教育,有些用人單位還對農民工實行封閉式的管理,把工廠與外界隔離開來,工作之外貧乏的業(yè)余生活使他們精神空虛,即使有一點時間也通過打牌、賭博、看黃色錄像或書刊等方式來打發(fā)時間,不良亞文化就會乘虛而入,由此而滋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方面:我國憲法第44條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但是這些權利在現(xiàn)實之中農民工是很難享受到的,他們中的很多人吃的是“青春飯”,一旦工作能力喪失就很難生存。
4、債權的公力保護不力
債權的公力保護不足主要是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據(jù)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長。其中70%以上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就當前的勞動力市場來看,基本是資方或工頭的買方市場,資方或工頭憑借其有利的優(yōu)勢地位往往侵害農民工的權益。絕大多數(shù)的農民工都有被用人單位或雇主收取押金、克扣工資、拖欠工資等經歷。農民工中絕大多數(shù)均選擇忍氣吞聲以委曲求全,但當其中的有些農民工忍無可忍且訴諸公力救濟無門的時候便自我反抗,以犯罪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農民工的樸素的思想觀念當中,“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從政府那里得不到救助時只有求助于自己。曾廣受關注的王斌余案就是自救式犯罪中的一例。王斌余,這個普通的農民工,懷著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憧憬,從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然而他卻在艱辛中不斷的掙扎并備受欺侮,因數(shù)次討要工錢無果而在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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