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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職稱評審新規(guī)定民國時期人權的憲法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6-01-07 17:23

本文摘要:民國時期憲法及憲法性文件很多,本文主要是選取一些相對比較重要的憲法及憲法性文件中對人權的保護來加以說明,諸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等。本文主要是對這四部憲法及憲法性文件關于人權的保障進行詳

  民國時期憲法及憲法性文件很多,本文主要是選取一些相對比較重要的憲法及憲法性文件中對人權的保護來加以說明,諸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等。本文主要是對這四部憲法及憲法性文件關于人權的保障進行詳細說明。

  摘要:人權通俗的說就是每個人都擁有或應當擁有的基本權利,是標志著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狀態(tài)。人權觀念首先在資產(chǎn)階級國家被確立出來,之后在我國不斷得到完善,最終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反映出來。本文主要是就民國時期憲法中的人權思想做簡單的概述。

  關鍵詞:民國時期 憲法 人權思想 保障

  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關于人權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guī)定,臨時參議院召開會議討論制定約法的事項。這部憲法是由孫中山以臨時大總統(tǒng)的身份頒布的,主要是為了制約袁世凱的權力。

  《臨時約法》共分7章56條,第二章是關于人權方面的內容。“此章內涵十條,皆屬人民自由、權利與義務之規(guī)定,亦即近代各國憲法中之權利宣言也(Bill of rights)”,歸納起來即:平等權(第五條),人身、政治、經(jīng)濟自由權利(第六條),請愿陳訴訴訟權(第七、八、九、十條),政治參與權(第十一、十二條)及納稅服兵役的義務(第十三、十四條)。“它改變了人們的是非觀念,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一定時期內是資產(chǎn)階級革命反對北洋軍閥獨裁制度的一面旗幟。”“它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chǎn)階級民權憲章”。從以上各種評價中可以看出,《臨時約法》有一系列關于人民自由和權利的規(guī)定。

  在“總綱”之后設第二章“人民”,由此可以看出對人權的重視和保障程度。并且根據(jù)近代西方的分權原理,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采用責任內閣制,實行權力制約,為人權的憲法保障提供了憲法保障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進步意義但是《臨時約法》在制定時已經(jīng)注定了它的悲劇命運,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對人權的規(guī)定

  由于起草工作在天壇祈年殿進行,因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天壇憲草》是《臨時約法》的繼續(xù),并在一些方面發(fā)展了《臨時約法》的精神和規(guī)定。但是,由于袁世凱等人的破壞,《天壇憲草》并未頒布。

  《天壇憲草》原案共11章,113條。第三章“國民”具體規(guī)定了憲法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充分體現(xiàn)了國會中占多數(shù)席位的國民黨議員的“天賦人權”的民主思想。雖然從內容上來說《天壇憲草》是《臨時約法》的繼續(xù),但是在國民這一章里面,對《臨時約法》的完善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臨時約法》第八、九、十條分別規(guī)定公民的權利受損害后可以向行政官署、法院、平政院提起訴訟,《天壇憲草》第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訴訟于法院之權。這種關于人民訴訟方式的變化,是一種進步,當人民的權利受損害時,直接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由第三方來做出裁判,避免了《臨時約法》中規(guī)定的諸如向行政官署訴訟后得不到利益維護的情況。總的來說,《天壇憲草》在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權利義務方面是有進步意義的,不管它最后有沒有被公開,在理論上來說是成功的,在近代中國制憲史上這部憲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中華民國約法》中關于人權的規(guī)定

  袁世凱在得到政權之后,首先是詆毀《臨時約法》,接著又破壞《天壇憲草》,使其沒有被公開,最終在1914年5月1日公布了《中華民國約法》,又稱《袁氏約法》。

  《袁氏約法》共十章68條,其中第二章規(guī)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只是這些權利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人民于法律范圍內,有保有財產(chǎn)及營業(yè)之自由”,“人民于法律范圍內.有書信秘密之自由”等等。并且法律范圍與非法律范圍如何界定,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這就使在具體操作上自由裁量的空間加大,導致人權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袁氏約法》以確認袁世凱專制獨裁制度為基本特征,取消了國會制。實際上否定了主權在民的原則。雖在條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論、結社等項自由權利,事實上卻被剝奪殆盡,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袁世凱的做法是對民主的踐踏,是歷史的倒退,必然會失敗。

  四、《中華民國憲法》對人權的規(guī)定

  1923年曹錕逼黎元洪辭職,賄選為大總統(tǒng),于雙十節(jié)就職,同時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史稱《賄選憲法》。有學者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1913年國會制憲活動的延續(xù)和結果。

  1923年10月10 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對于人權的保障,主要體現(xiàn)在“國民”一章,其內容與《天壇憲草》規(guī)定的內容大同小異,沒什么創(chuàng)新。而曹錕賄選的行為,則將民主、人權等資產(chǎn)階級憲法精神涂成黑色。該憲法企圖用漂亮的辭藻和虛偽的民主自由形式掩蓋軍閥統(tǒng)治的本質,雖然它是中國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較為完備的憲法,但卻在近代憲政史上留下了極不光彩的一頁。

  五、結語

  縱觀民國時期的憲法文本,大都對人權保障作了規(guī)定,不僅個人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方面的人權的內涵不斷豐富,社會生活保障權也開始在憲法中得到體現(xiàn)。但是,民國初期的國會和政府極不穩(wěn)定,內閣更迭頻繁,這就使得憲法的執(zhí)行經(jīng)常成為空談,民國時期政府制定憲法的初衷多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統(tǒng)治,很少有真正關心民生、保障人權的政府出現(xiàn)。因此,盡管憲法文本對于人權保障的規(guī)定很詳盡,人民的各項權利并沒能得到很好的維護。

  參考文獻:

  [1]張國福:民國憲法史[M].北京:華文出版社,1991年版.

  [2]荊知仁:中國立憲史,臺灣聯(lián)經(jīng)出版事業(yè)公司,1984年版.

  [3]龐士兵.民國初期人權的憲法保障[J].淮南師范學院學報, 2007,(04).

  [4]侯芳.中國憲政建設中的人權保障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 2008,(34).

  [5]參見陳茹玄:《中國憲法史》,臺灣文海出版社,第32頁.

  [6]參見張國福:《民國憲法史》,華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頁.

  [7]參見夏新華,胡旭晟:《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頁.

  [8]參見劉旺洪:20世紀中國人權的憲法保障回眸,載《唯實》,2004年第1期,第51頁.

  [9]參見荊知仁:《中國立憲史》,臺灣聯(lián)經(jīng)出版事業(yè)公司1984年版,第253頁.

  [10]參見龐士兵:民國初期人權的憲法保障,載《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62頁.

  閱讀范文:政工師職稱論文鑒定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

  論文摘要 轉讓定價,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跨境公司為達到國際避稅目的所實施的重要措施。轉讓定價不僅有其固有的概念,亦存在特有的規(guī)制原則,本文闡述了轉讓定價的兩大調整方法(傳統(tǒng)價格法和比較利潤法)和新發(fā)展的預約定價安排制度,并且比較三者在實際操作層面的優(yōu)勢與缺陷,進而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了簡要的評析,提出具體適用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轉讓定價 傳統(tǒng)價格法 比較利潤法 預約定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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