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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論文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6-04-16 15:30

本文摘要:這篇保險論文發(fā)表了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是基于工業(yè)事故發(fā)展起來的,制度規(guī)定了誰承擔,承擔多少的制度安排,但是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依然存在問題,論文對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做了分析。

  這篇保險論文發(fā)表了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是基于工業(yè)事故發(fā)展起來的,制度規(guī)定了誰承擔,承擔多少的制度安排,但是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依然存在問題,論文對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做了分析。
 

保險論文

  關鍵詞:保險論文,工傷保險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勞動力從農村、土地上解放出來,在城市從事大多數(shù)城市人不愿干的“臟、累、毒”活,農民工工傷事件層出不窮。社會組織作為彌補“市場失靈”及“政府失靈”的社會機構,介入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有著重要意義。

  一、相關概念及文獻綜述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城鄉(xiāng)二元經濟體制的背景之下出現(xiàn)的特殊群體。他們有農民戶籍,農村有土地,在城市從事非農產業(yè)。工傷保險制度是基于工業(yè)事故發(fā)展起來的,是一種由誰承擔、承擔多少工傷事故的制度安排。社會組織“泛指那些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由各個不同社會階層的公民自發(fā)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社會性特征的各種組織形式及其網(wǎng)絡形態(tài)。這些組織中通常包括各種冠以學會、研究會、協(xié)會、商會、促進會、聯(lián)合會等名稱的會員制組織。”

  “Aronsson,G(1999)對臨時工(Contingent Workers)和非臨時工(Noncontingent Workers)職業(yè)健康與安全指標(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4Indices)進行比較研究,發(fā)現(xiàn)臨時工工傷事故率高于非臨時。”。Smith(1989)、David Card,Brain P.McCall(1994)關注了工傷保險的道德風險問題。“David Card,Brain P.McCall(1994)進一步研究,總結出工傷保險中“星期一效應”(Monday Effect)道德風險模式。”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理性經濟人”,行為受“成本――收益”分析影響,會有道德風險問題。

  王春林在《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思考》及于欣華在《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研究》中,都指出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李朝輝(2007)及王克群(2006)關注了我國對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不夠重視的問題。程延園(2004)指出,現(xiàn)階段我們并不能簡單的照搬國外”預防為主”或者”預防、保險、康復”三位一體的建制理念,當前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只能確立以工傷賠償為主的建制理念。

  鑒于學者對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關注不多,本文將從農民工工傷保險現(xiàn)狀入手來分析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

  二、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工數(shù)量發(fā)展迅速,參保率低

  國家統(tǒng)計局的資料顯示,2013年,全國農民工總量2.69億人,其中外出的農民工1.66億人;2011年,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人數(shù)達6555萬人;截至2013年底,全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7263萬人。2006年實施的“平安計劃”以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數(shù)量不斷攀升。國家統(tǒng)計局資料顯示,我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率2010年為24.1%,2011年為23.6%,2012年為28.4%。2013年,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7263萬人,但與農民工總量相比,參保率很低。

  (二)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意識薄弱

  在我國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里,農民的保障是土地及孩子,國家沒有承擔起社會保障的職能。因此,社會保障雖事關其切身利益,卻是一種從無到有的制度。雖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發(fā)展,但我國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很難意識到到工傷保險對的保護,當其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大多選擇私了解決。再有,農民工工作的最大特點就是流動性。流動性使得其較容易成為臨時工甚至是小時工。這增加了企業(yè)不為農民工買工傷保險的投機心理;作為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是在事發(fā)之后,這就更難意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顧永紅通過設定數(shù)據(jù)模型測算農民工對社會保障項目的參保意識,得出農民工對各項社會保障的需求分值分別為:養(yǎng)老保險6.231,醫(yī)療保險5.07,工傷保險2.232,由此可知,農民工最為關心的社會保險是養(yǎng)老保險,其次是醫(yī)療保險,第三才是工傷保險。”“南開大學關信平教授主持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yè)的社會政策分析》項目調查發(fā)現(xiàn),近87.4%的被調查者從來沒有參加過工傷保險,而只有8.2%的人表示目前正在參保,同時近33.7%和41.7%的被調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點不了解工傷保險。”

  (三)保險內容單一,社會組織介入少

  工傷保險不僅包括經濟賠償,還包括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通過制度安排使得發(fā)生工傷的成本遠遠大于預防工傷的成本,用人單位必然會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工傷發(fā)生。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幫助農民工做好工傷康復,使其盡快走上工作崗位,比一次性的經濟賠償更重要。

  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我國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的發(fā)展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還不完善,沒有充分的考慮到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只是簡單套用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率低,使大量的農民工遭遇工傷事故后的維權之路異常艱難,很難得到應有的工傷賠償。”但,社會組織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程度遠不夠,對農民工的社會救濟缺乏。

  (四)企業(yè)容易侵害農民工的權益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無償?shù),但在市場經濟中,農民工與企業(yè)的地位不平等導致了企業(yè)作為信息的充分掌握者容易對農民工產生侵權行為。如,為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后,企業(yè)會將這一部分成本轉嫁到消費者或農民工身上。企業(yè)可以提高產品價格,但商品的價格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企業(yè)不可任意為之;市場經濟優(yōu)勝劣汰,商品價格過高企業(yè)將處于不利地位。因此,企業(yè)最有可能通過降低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將工傷保險的成本轉嫁給農民工。再者,若發(fā)生工傷事故,農民工起訴也面臨被企業(yè)解雇的風險。因此,在信息不對稱、力量不對等的條件下,企業(yè)更容易對農民工產生侵權行為。   三、社會組織參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作用

  (一)可能性

  社會組織具有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及志愿性的特點,社會工作者具有“助人自助”“同理心”和“平等接納”的價值理念。其作為一種社會力量,介入到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服務中,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社會工作者能夠有效地深入到農民工中去,與其相接觸、了解問題,能夠及時提供心理疏導、協(xié)調資源、法律援助等服務,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避免矛盾擴大化。

  (二)有效的彌補“市場失靈”及“政府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由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外部性特征,決定了市場中的微觀主體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之下不會主動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必須由政府來提供。但,政府與市場一樣,也會存在“失靈”。因此,在“市場失靈”及“政府失靈”的背景之下,社會組織憑借其自身的優(yōu)越性應運而生。“政府全面地看待公共沖突沖突的功能以及社會組織參與治理的功效是社會組織介入沖突治理的前提條件。”

  企業(yè)與農民工都存在著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尤其是企業(yè)作為“理性經濟人”及信息的充分掌握者具有極高的機會主義傾向。為農民工提供工傷保險需要付出成本,即便是我國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法規(guī)再健全,仍存在企業(yè)的侵權行為,存在“市場失靈”問題。政府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各項制度安排,并賦有監(jiān)督企業(yè)行為的責任。但政府也會存在失靈問題。政府在為農民工提供工傷保險中很難做到個案調查分析,往往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救濟。

  社會組織作為社會服務機構,在為農民工提供工傷保險的服務中,具有專業(yè)知識及各種資源,更容易得到農民工群體的信任。他們能給農民工專業(yè)指導,也可針對其自身的特殊性,使農民工得到更好的法律、經濟及精神救濟。社會組織使個人和家庭在遇到困難時能獲得救助和服務,及時有效的表達各個階層的利益訴求,從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

  四、結語

  農民工大多在次屬勞動力市場工作,工作環(huán)境及工作內容具有“臟、累、毒”的特點,易發(fā)工傷事故。同時,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自我保護能力低,對關系切身利益的工傷保險意識不夠;加上“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存在。所以,社會組織作為非營利性的社會機構,介入農民工工傷保險,能夠更好地根據(jù)個案開展救濟,彌補“政府失靈”,保障其合法權益。

  推薦期刊:《天津社會保險》雜志是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辦的全國第一份公開發(fā)行的省級社會保險類期刊,為雙月刊,自2006年公開發(fā)行以來,已覆蓋天津市三萬家企事業(yè)單位,并發(fā)行至全國各級社會保障管理、研究和經辦單位,社會影響逐漸擴大,辦刊質量也受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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