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勞動合同試用期對勞動者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本篇 勞動法論文 分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探討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中國勞動 》(月刊)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中國勞動
勞動合同試用期對勞動者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本篇勞動法論文分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探討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中國勞動》(月刊)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中國勞動學會主辦的勞動類刊物。本刊以宣傳勞動保障理論、政策及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在全國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成功的改革經驗,研究社會經濟發(fā)展中帶有普遍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為己任;以改革理論與操作性問題研究、政策研究、工作研究為主要內容;堅持研究宏觀勞動問題與微觀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并重的原則。
摘要: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設定的目標是考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適格性。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對相關法律解釋的解讀,分析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試用期;勞動者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
其一、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對試用期工資規(guī)定雖有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但并不具體,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或者”二字說明工資標準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后者,而后者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如果適用后者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其二、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權。當勞動者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行使解除權,而出現除此之外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其中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公司規(guī)章、失職造成損害等情形,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對方說明理由。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合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六個月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予以改變,與很多國家相比較,六個月的期間仍然過長。因此,在實踐中,為了可以少付工資,減少成本等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一律選擇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事實上并非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六個月的考察期,千篇一律的考察期讓用人單位擁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合法理由。2.試用期內工資待遇不合法“試用”二字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人們經常把試用期的勞動者誤認為是非正式工。既然是非正式工,那么在職位方面、工資待遇方面顯然是與正式工存在差別的。而用人單位恰恰借用了人們的誤解,認為對試用期的勞動者少發(fā)工資甚至不發(fā)工資是合法的,而此時勞動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別提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勞動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1.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規(guī)定對勞動者不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其中,“或者”二字說明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后者。這種形勢下,當用人單位適用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約定的工資的80%時,用人單位處于絕對的優(yōu)勢地位,用人單位通?梢酝ㄟ^降低工資的手段來侵犯勞動者的依法取得工資權,這顯然對勞動者是不利的。2.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標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guī)定過于寬泛,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常處于不平等地位,在標準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這時候的標準一般都是由作為強勢主體的一方決定的,單位完全可以用任何借口說明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樣一來,對于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不了解許多法律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僅具有專門性,而且會隨著時代、地域的改變而發(fā)生法律條文的變動,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诜蓷l文的這些特點,勞動者并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相關知識,更不用說以此作為維權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2.勞動者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不強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享有資本要素,勞動者享有勞動要素,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并且,勞動者處于從屬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大多是小老百姓,性格樸實善良,在試用期內遇到勞動者爭議問題時,他們大多數會采取和平手段,抱著不想把事情搞大、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與用人單位協商和討論,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等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guī)
1.明確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條中對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用詞不夠精確,會讓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可以將法條中的“或者”改為“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guī)定,工資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試用期工資標準才是合法的,這樣一來,用人單位一方就不能隨意確定工資多少,而必須依據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保障了勞動者合理的報酬權。2.完善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為了更好地規(guī)制法律適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第一、事先對“錄用條件”的標準予以公布,并將“錄用條件”改為“工作崗位條件”,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議,使得勞動者能有法所循。第二、用人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說明解除理由。第三、時限性。用人單位應該在試用期內向對方提出解除,試用期過后提出的無效。
(二)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行為
1.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系考核體系勞動關系考核體系是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的,根據單位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勞動者工作的標準,從而規(guī)范用人單位行為,防止其隨意侵權的制度。它規(guī)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違反規(guī)定的后果與救濟途徑。勞動者應事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考核協議,且協議中的各項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2.企業(yè)應提高自身對法律法規(guī)的了解勞動法律法規(guī)具有專門性、時效性和地域性,不僅要求勞動者對其有了解,也需要企業(yè)適應社會發(fā)展要求對其有進一步的了解。企業(yè)為了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發(fā)生,同樣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這樣才能更好避免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法。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fā)表學術論文網:http:///zflw/12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