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一区人妻,久久三级免费,国模少妇无码一区二区三区,日韩av动漫

國內或國外 期刊或論文

您當前的位置:發(fā)表學術論文網(wǎng)政法論文》 中國民法典與社會本位> 正文

中國民法典與社會本位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09-15 16:45

本文摘要:【內容摘要】基于人的局限性、物盡其用以及社會共同體關系,我國民法典確立了社會本位理念。為克服權利本位導 致的權利異化的現(xiàn)象,民法典確立了適應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的社會本位理念。權利的本質是利益而非意志。利益不限 于經(jīng)濟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等價值,并構

  【內容摘要】基于人的局限性、物盡其用以及社會共同體關系,我國民法典確立了社會本位理念。為克服權利本位導 致的權利異化的現(xiàn)象,民法典確立了適應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的社會本位理念。權利的本質是利益而非意志。利益不限 于經(jīng)濟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等價值,并構成了權利的目的與前提。社會是私權主體以外的必須關注到的主體。對 于利益的發(fā)現(xiàn)、衡量和判斷,就構成了利益法學派的主要任務。利益法學有助于克服概念法學固有的僵化和封閉, 是適應社會本位要求的民法方法論。認識社會本位的意義并厘清在民法典中的表現(xiàn),有助于保護正當私權,從而防 范社會本位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濫用。

  【關 鍵 詞】私法自治 社會本位 權利異化 權利觀 利益法學

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① 通過權利范疇、民法 原則和對重要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反映出民法典對 社會本位的承認。但社會本位與民法與生俱來的私 權性存在深刻的內在張力。厘清社會本位在民法典 上的表現(xiàn)形態(tài),發(fā)現(xiàn)社會本位對權利觀和民法方法論 的影響,既有助于認識社會本位的積極意義,也有助 于防范社會本位理念的濫用。

  政法論文范例:行政檢察與法治政府的耦合發(fā)展

  一、什么是民法上的社會本位

  現(xiàn)代民法的社會本位是從傳統(tǒng)民法的權利本位 發(fā)展而來的。“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1]P8 民法作 為權利法,其以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為目的,其法典 體系化的完成是以權利為其邏輯起點,并通過確認和 救濟權利來確立民事主體的行為規(guī)則。[2]

  P6 從十九世 紀歐洲各國民法典的編纂看,基于普遍接受的觀 念———權利的根本乃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并由此觀念 發(fā)展出傳統(tǒng)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契約自由、所有 權絕對和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學界公認,十九世紀的 民法體現(xiàn)出權利本位理念,而現(xiàn)代民法對上述三大基 本原則的修正,則體現(xiàn)出社會本位。

  ( 一) 何謂權利本位

  1. 我國法理學界所稱的“權利本位”談到權利本位論,自然就會想到上個世紀 80 年 代末以來張文顯、鄭成良等法理學者所闡述的“權利 本位學說”。此“權利本位學說”旨在澄清法的本位, 闡明法哲學研究范式,本文所提到“民法上的權利本 位”雖與“權利本位學說”有一定的相關,但二者并非 同一所指。法理學界權利本位論的代表學者鄭成良 教授認為,“權利本位的基本含義是,義務來源于權 利,義務服務于權利,義務從屬于權利。

  權利本位的 基本標志是,著眼于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角色的權 利”; “根據(jù)現(xiàn)代的價值準則和社會主義原則,相對于 義務而言,權利是本位,在權利義務關系中,權利應當 占據(jù)主導地位。合乎理想的法律應當以權利而不是 以義務作為其本位。因而,現(xiàn)代法制應當以對權利的 確認和保護為宗旨去設定和分配義務。”[3]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理學界的權利本位論的一 部分學者認為,西方法哲學家從未明確使用過“權利 本位”的概念,也并未從法哲學范疇的角度闡釋過 “權利本位”。對此,黃文藝教授持不同看法。他認 為,“西方的確存在權利本位論……西方權利本位論 是指上個世紀 70 年代以來羅爾斯、諾齊克、德沃金等 英美自由主義思想家在批判功利主義理論過程中所 提出的‘right - based’理論。

  不過,由于語言翻譯方面的原因,‘right - based’并未被冠以權利本位之名, 而是通常譯為‘以權利為基礎’”。“right - based”理 論主要代表人物羅爾斯、諾齊克、德沃金等人對個人 權利的捍衛(wèi)構成了他們理論體系的共性根源、出發(fā)點 和邏輯起點。羅爾斯指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 平等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 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會利益的計算。” 諾齊克稱“每個人都享有權利。

  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對他們做某些事情,否則就侵犯其權利。這些權 利如此強大而廣泛,以致提出了國家及其官員可做什 么事情的問題。也就是說,個人權利為國家留下了多 大空間”。德沃金強調“個人權利是個人所擁有的政 治王牌。當個人擁有權利時,無論基于何種理由,任何集體的目標都不足以構成否定個人所希望擁有的 東西或要做的事情的理據(jù),都不足以構成強加給個人 任何損失或傷害的理據(jù)”。黃文藝教授進一步認為, “權利本位論屬于權利的價值理論,貫穿于道德哲 學、法哲學、政治哲學等學科領域。權利本位論的基 本思想可以概括為四個‘先于’,即權利先于功利、權 利先于義務、權利先于權力、權利先于立法。”[4]

  可見,我國法理學界所稱的“權利本位”,是基于 法哲學的全部以及各個部門法法域的綜合,其針對 “義務本位”,故其不同于“個人權利本位”。[5]而在民 法語境下,“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是兩個相對概 念,而非對應“義務本位”,并且“社會本位”在其字面 意義上也并非對應“個人本位”。②

  2. 民法上的權利本位

  傳統(tǒng)民法上的權利本位,表現(xiàn)在如下方面: 其一, 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通過法律行為制度體現(xiàn)在 合同之債領域。契約自由的法哲學基礎是“自由意 志”理論,因此契約自由被視為私法自治的制度基礎 和直觀體現(xiàn)。民法通過“私法自治給個人提供一種 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使個人獲得自主決定的可能性。 這是私法自治的優(yōu)越性所在。”[6]P143 將私法自治作為 權利本位下的首要原則,是因為“自由意志”論下的 自主決定,所涉及的領域是整個私法法域的,而不僅 存在于意思表示的層面。事實上,凡是民事主體的行 為,都受到自主決定的影響。

  例如,對于侵權行為人 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自由意志理論認為,這個行為應 當是行為人在自由和理性的狀態(tài)下實施的,是他的自 主的決定,倘非如此,則也不能稱之為“行為”,因為無意識的或是意志不自由情形下的人所實施的,與其 稱為“行為”不如叫做“動作”更準確。[7]

  P66 “正是通過 意志的表現(xiàn),行為獲得了人的行為的性質。”[8]P223 由 于自主決定原則在民法中的普遍存在,所以民法將其 上升為一個比契約自由以及意思自治更高的原則,即 私法自治原則。其二,過錯責任原則。一般認為,過 錯責任以一般歸責原則的形態(tài)體現(xiàn)在侵權之債( 民 法典侵權責任編) 領域。事實上,作為權利本位的 “自由意志”,既體現(xiàn)積極方面的“自主決定”,又體現(xiàn) 消極方面的“自己責任”。

  自主決定與自己責任正是 自由意志的兩大根本原則,[9]P391 并體現(xiàn)為意思自治 ( 或私法自治) 原則與過失責任原則。其三,所有權 絕對原則。即“個人私有之所有權,為神圣不可侵犯 之權利,其行使固有自由,其不行使尤有自由,而行使 之方法,行使之時期,行使之后果等皆聽其自由,任何 人不得干涉而言。此一原則系根據(jù)法國‘人權宣言’ 第十七條而來,其后為法國民法所襲用,發(fā)展為‘私 有財產(chǎn)權尊重’原則”。

  [10]P15 民法學者所謂的所有權 ( 包括物權乃至其他絕對權) 行使與不行使的自由, 歸根結底仍然體現(xiàn)了權利系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在自 由意志法哲學下,物權是這樣的一種權利,“我享有 某種外在于我的東西作為我的( 財產(chǎn)) ,這種模式包 含著主體的意志與該對象之間的特殊的法律聯(lián)系; 此 模式與該對象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經(jīng)驗狀態(tài)無關,卻 與理性占有的概念一致。”[11]

  P65 這種把物權通過人的 自由意志來解釋的視角,為所有權神圣提供了哲學特 別是倫理學上的根據(jù)。 上述關于傳統(tǒng)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體現(xiàn)了“自 由意志”理論下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位。根據(jù)民法學 界的通說,認為權利本位是傳統(tǒng)民法的一般特點和根 本理念,現(xiàn)代民法已經(jīng)從權利本位轉向社會本位。③ ( 二) 我國民法典上的本位———社會本位的法哲 學基礎 民法的社會本位是基于現(xiàn)代民法的發(fā)展趨勢和 制度變遷抽象而成的民法理念,其表現(xiàn)為“在傳統(tǒng)民 法的法律結構基礎之上,對傳統(tǒng)民法典原理、原則進 行修正、發(fā)展。”[12]P286 - 287 我國民法典充分體現(xiàn)了這種 民法理念意義上的社會本位。

  二、我國民法典上的社會本位

  傳統(tǒng)民法三大原則的變遷,是民法學者解讀社會 本位的通常視角。但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 法,從“人( 主體) ”、“物( 客體) ”,以及“人之間的關 系”角度理解社會本位,則不僅更符合認識論的邏 輯,也更能揭示出社會本位的廣域特征。民法典確立 了承認人之局限性、追求物盡其用和尊重共同體關系 三個基本觀念,社會本位在此基礎上在具體原則與規(guī) 則制度上漸次展開。

  三、社會本位與權利觀和民法方法論

  社會本位不僅在民法典的原則和規(guī)則層面展開, 其更深刻影響民法世界的權利觀和方法論。權利觀 是任何法律思維都無法擺脫的根本構思。權利觀的 根本就是如何理解的權利的本質。權利觀之于民法 的意義,不僅在于法典規(guī)范,更在于對民法方法論的 影響。因為方法的選擇從來就不應當是隨意的,法學 方法必然受制于其所確信的法哲學,而權利觀正是這 樣的法哲學上的基本問題。 權利作為民法學的基本范疇,“絕對不是可有可 無的思維手段”,[6]P65 權利觀時時刻刻影響著民法學 思考。但是,由于這種影響經(jīng)常是在不自覺中發(fā)生 的,所以我們也往往忽視它的存在。

  法學家龐德曾謂 “法學之難者,莫過于權利也”。權利是法哲學的中 心范疇,是對法律現(xiàn)象總體的普遍聯(lián)系、普遍本質、一 般規(guī)律的高度抽象。[7]P324 如德國法學家 V. Tuhr 所說 “權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為多樣性法律生活的最 終抽象化。”⑨民法學界對什么是權利本質莫衷一是, 但歸根結底就是兩種學說———權利意志說和權利利 益說。權利意志說反映了權利本位理念,而社會本位 下對于權利的認識只能選擇權利利益說。民法從權 利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變遷,對應著民法方法論從概念 法學到利益法學( 價值法學) 的演變。

  四、結語: 防范社會本位理念的濫用

  社會本位作為我國民法典的理念,由其展現(xiàn)出來 的權利觀、方法論、民法原則、制度規(guī)則,及其積極意 義已如上文所述。但不能回避的問題是,社會本位通 過國家干預而實現(xiàn),因此如果濫用社會本位的理念, 將其無節(jié)制地延伸到私法領域,則對于我國本來就處 于未臻成熟的市民社會而言,不啻民法上的自毀長 城。如同權利存在異化的現(xiàn)象,濫用社會本位給社會 帶來的災難,更可能遠遠超過社會本位為克服權利本 位弊端所產(chǎn)生的意義。

  首先,為了防范因濫用所導致的風險,就應當正 確認識社會本位與權利本位的關系。社會本位的意 義旨在矯正權利本位所導致的諸多問題,其本身的意 義在于矯正權利異化下的不公正現(xiàn)象,具有衡平性的 作用,而非顛覆民法固有的私權性。保護正當?shù)乃綑?與社會本位是在本質上一致的,正如承認所有權在絕 大多數(shù)情況下,民法典表現(xiàn)出來的保護私權與物盡其用是一致的。

  其次,社會本位的權利觀,雖然以實現(xiàn)法的目的 之權利利益說為內容,但我們不能將這種利益僅僅局 限在經(jīng)濟利益上。生命、人格、名譽、榮譽等精神利 益,也是進行利益衡量不可或缺的方面,而當權利主 體寧愿放棄經(jīng)濟利益而選擇精神利益的時候,既是其 自由意志的表現(xiàn),同時也并不違背權利利益說。因 此,不能說承認社會本位和權利利益說,就必然要否 定自由意志。

  也正因如此,由于精神利益難以量化 ( 例如商譽) 甚至無法量化( 例如生命) ,利益衡量方 法在面對此類利益權衡的時候,就會表現(xiàn)出困難和復 雜性。但可以明確的是,我們不能將損害發(fā)生之后的 對人格利益的損害賠償( 經(jīng)濟利益) 看作是精神利益 的量化,并將人格利益視為可以交易的客體。 再次,在遵循和適用社會本位理念下的原則與制 度的時候,應當嚴格區(qū)分立法與司法、權限與職責、主 動與被動三方面關系。

  ①以物盡其用為例,該原則僅 應存在于立法之中。如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已經(jīng)存在 的所有權,裁判者無論如何都應當尊重此項法律賦予 的權利,而不能僅以“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或權利不 得濫用為由,否定所有權。②在適用公共利益而為征 收征用的,征收征用單位作為公權力載體,其行動必 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 第 117 條) ,而不能 擅自進行行政干預。③對違約金約定過高的,降低違 約金必須基于當事人的請求( 第 585 條第 2 款) ,裁 判者只能依請求被動地考慮是否應當降低違約金,不 可以主動進行司法干預。

  作者:丁 南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fā)表學術論文網(wǎng):http:///zflw/24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