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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寺院與國家之間的田地博弈

所屬分類:文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9-12-18 16:55

本文摘要:摘要:唐朝佛教發(fā)展迅速,寺院作為佛教傳播的物質載體也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唐朝寺院經濟成為國家經濟體系的有機構成。田地是當時封建地主經濟的最主要的資源,如果把從田地獲取更大利益的行為看成一種博弈,寺院和國家便成為博弈雙方。在對田地的多回合爭奪

  摘要:唐朝佛教發(fā)展迅速,寺院作為佛教傳播的物質載體也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唐朝寺院經濟成為國家經濟體系的有機構成。田地是當時封建地主經濟的最主要的資源,如果把從田地獲取更大利益的行為看成一種博弈,寺院和國家便成為博弈雙方。在對田地的多回合爭奪中,雙方形成了動態(tài)的博弈關系。

  關鍵詞:田地,博弈,國家,寺院

唐朝

  佛教自傳入中國,在適應與發(fā)展的過程中逐漸成為統(tǒng)治者進行思想統(tǒng)治的工具。唐朝統(tǒng)治者看重其教義中的忍耐、服從等思想,一度推崇佛教,以實現對民眾加強思想統(tǒng)治的目的。統(tǒng)治者對佛教的優(yōu)寵,使得寺院獲得諸多世俗特權,寺院經濟的利益空間被放大,寺院經濟不斷膨脹發(fā)展,成為唐朝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田地作為封建地主經濟的主要生產要素,是最重要的社會資源和財富。

  唐代寺院與國家為了集聚財富,勢必展開田地的爭奪,在田地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寺院與國家之間形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寺院與國家各自有兩種策略可以選擇。對國家而言,其策略可分為對寺院田地政策的優(yōu)待和管制;對寺院而言,其應對策略亦可分為兩種,即對國家依規(guī)依法抑或投機侵奪。當朝廷選擇放任不管理時,寺院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便會通過各種渠道侵奪田地,寺院廣占田地是建立在大量民戶喪失田地的基礎之上的,勢必會影響國家的財政和社會穩(wěn)定,對國家而言無異于釜底抽薪,此時國家便會加強對寺院的管理,寺院迫于壓力不得不規(guī)范、反思自身行為,讓利于政府,以求得生機。

  一、關于布施田地的博弈

  唐朝寺院占有的土地中,相當一部分來自施主的布施,佛教強調因果輪回,勸人樂善好施以修善果。唐朝福田思想盛行,加之統(tǒng)治階層的扶持,上至達官顯貴,下至普通民眾,都競相獻田入寺。昭宗光化三年(900),“右楊德及兒晃。今將口分田二十畝,將施入龕院內……永為常住”[1](P43)?梢姡疟娛┥崛胨略旱耐恋匕▏叶悜舻目诜痔,納稅田的損失會導致國家稅收減少,進而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這也為國家與寺院之間的關系埋下了隱患。除了普通民眾的布施,皇親貴族也爭相對寺院進行施舍,開元十八年(730),經金仙公主奏請,朝廷將范陽縣“麥田莊并果園一所及環(huán)山林麓……并永充供給山門所用”[2](《山頂石浮圖后記》,P11-12)。

  社會各階層對寺院布施以錢財與田廬,“王公大人助之以金帛,農商富族施之以田廬”[3](卷一五七《辯惑一》,P1603)。信眾給寺院的布施物種類很多,寺院在得到大量布施田的同時,也獲得了巨額錢財,為寺院通過買田來集聚田產準備了經濟基礎。寺院的發(fā)展離不開國家整體大環(huán)境的支持,統(tǒng)治者出于統(tǒng)治需要,推崇佛教的同時自然也會給予寺院諸多賞賜,其中不乏土地的恩賞。唐高宗曾賜給西明寺“田園百頃,凈人百房,車五十兩,絹布二千匹”[3](卷二五七《長安西明寺塔碑》,P2597)。

  武德八年(625),朝廷“敕賜(少林)寺前地四十頃為常住田”[3](卷二七九《少林寺碑》,P2834)。玄宗也曾賜給大圣慈寺1000畝田。地方官府也常將無主荒地或絕嗣戶田產,轉施給寺院。作為國家推崇佛教,帶動民眾信教的重要舉措,雖所賜田數較多,但出于對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對寺院田地規(guī)模的考慮,從整體上來看,國家對寺院的賜田數額還是相對較少的。

  僧律禁止僧尼畜奴婢、田宅以及資產,因此,寺院僧侶是不事生產的,《大正藏》載:“不掘地壞生,三益……三為大護法故。”[4](卷四〇,P76)除了僧侶不能從事土地墾殖之外,尼女亦不得從事紡織:“若比丘尼自手紡織者,波逸提。”[5](卷下《釋尼眾篇》)正是基于不耕不織的慣例,多數情況下寺院被排除在世俗稅收體制之外,皇寺、功德寺等還享有更多的經濟、政治特權。社會中的投機階層利用寺院特權,將自己的田產以布施的形式寄名于寺進行逃稅。在國家稅役負擔沉重之時,大量貧苦民戶便會選擇攜田入寺,向寺院提供勞動并交納租金,這顯然是要低于世俗課斂的。

  田地和人口大量流入寺院,破壞了均田制下的“均占”平衡,帶來了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導致大量個體農戶破產,動搖了國家的稅役基礎,對國家的財政收入造成了重大影響。國家為緩解統(tǒng)治危機,適時調整宗教政策,采取了抑制寺院占田的措施。從源頭上減少田地流入寺院,對布施行為也采取了限制和嚴厲打擊。《田令》第三條明文規(guī)定:“諸官人、百姓,并不得將田宅舍施及賣易與寺觀。違者,錢物及田宅并沒官。”

  [6](P37)除此之外,唐睿宗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將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農即收,外州給貧下課戶。”[3](卷一九《申勸禮俗敕》,P223)唐玄宗先天二年(713)時,又“敕王公以下,不得輒奏請將莊宅置寺觀。”[7](卷五〇《雜記》,P878)可見,國家一再頒布律令對將田地布施給寺院的行為加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布施給寺院田地的行為屢禁不止,其中不乏寺院為獲得田地從中斡旋的因素。

  二、關于田地數額的博弈

  寺院所占田地除了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布施和賞賜之外,也有來自國家的授田。對僧尼的正式授田始于唐朝,武德九年(626),唐朝正式對寺院進行官方授田:“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8](卷三《尚書戶部》,P74)這不僅是對魏晉以開的寺院占田之風的正視,更是將寺院田地納入國家管控范圍的重要舉措。這符合唐初均田制下,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絕對控制的要求。唐人碑文《阿育王常住田碑》和《法苑珠林》內有關僧尼受田的記載,肯定了唐前期國家對寺院僧尼的授田。在唐朝對寺院授田之前,寺院已經開始廣占田地,所以官方授田的意義不僅在于授田予寺以維持寺院生存,使地盡其利,更在于將寺田置于國家的監(jiān)控之下。

  唐代的均田制在給寺院授田的同時,也對僧尼死后以及還俗以后的國家授田處理方式做了規(guī)定,《田令》第二十八條載:“身死及還俗,依法收授。若當觀寺有無地之人,先聽自受[6](P38)。這樣就從律令上避免了寺院對身死以及還俗僧侶所授田的私自占有。律令所要規(guī)制的問題同時也反映出寺院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寺院“驅策田產,聚積貨物”[9](卷一《高祖本紀》,P16)。侵損百姓的同時也損害了國家的諸多利益,威脅到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唐朝國家通過頒布詔敕嚴令寺院依法教規(guī)范自身行為,唐高祖武德九年(626),要求“所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事,悉宜停斷”[9](卷一《高祖本紀》,P17)。國家多次頒布政令試圖規(guī)范寺院行為,但寺院仍然廣占田地,國家為了遏制寺院田地的急劇膨脹,對寺院占有田地的最大限額進行規(guī)定,以控制寺院田地的規(guī)模。

  開元十年(722)正月,“敕祠部:天下寺觀田,宜準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管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以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7](卷五九《尚書省諸司下》,P1028)。依據僧尼數量對其所占田進行限制,體現了國家在保障寺院生存和發(fā)展的同時對均田制的極力維護。

  寺院對占田數額規(guī)定的遵守程度取決于不遵守規(guī)定所要付出的代價大小,當投機所要付出的懲罰小于寺院從中所獲利益時,寺院為漁利勢必陽奉陰違,所以國家開展實際的檢括寺院田地的行動就顯得尤為重要。開元十一年(723),“又時令檢括天下寺觀田,以少林寺系先朝所賜田碾,不令官收”[10](卷七七)。除個別寺院外,絕大多數的寺院的田地都在檢括范圍之內,打擊了寺院私占田地的行為,政府對寺院田地的管理顯著增強。

  檢括寺院田地,將布施田地收回,并對寺院限外田也通過法令進行分配。中宗景龍元年(707)敕“寺觀廣占田地及人碾硙,侵損百姓,依令本州長官檢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將莊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農即收,外州給貧下課戶”[11](卷一一〇《誡勵風俗敕》,P572)!短坡墒枳h》卷第十三《戶婚條》載: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寬閑之處者,不坐。疏議曰:非寬閑之鄉(xiāng)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一頃五十一畝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為寬鄉(xiāng),不足者為狹鄉(xiāng)。”若占于寬閑之處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碎,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12]

  (卷一三《戶婚條》,P164)可見,國家雖然對占田過限進行懲處,但其中還是留有很大的政策空間的,為緩和人地矛盾,國家允許墾殖荒地,占寬閑之處的田是“律不與罪”的。因此寺院只要向國家申牒備案,同樣可以實現占田的目的。唐初繼續(xù)實施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均田制作為國家統(tǒng)制經濟的直接表現,其基礎是國家對人口和土地絕對占有,個體小農成為國家的稅役基礎。寺院囤積大量田地,在打亂土地和人口“均田均占”的平衡之后帶來的是眾多個體小農的破產,國家所有所帶來的紅利被寺院及其他大地主瓜分,國家基于維護統(tǒng)治的需要,對寺院廣占田地的行為勢必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在遏制的過程中,寺院亦會從國家政策彈性中為自己謀得利益,寺院與國家的關系便陷入了微妙的博弈之中。

  三、關于買賣田地的博弈

  當布施田地無法滿足寺院廣占田地的需求時,寺院便會開辟其他渠道獲取田地,其中不乏通過買田來集聚田地。據《昭成寺僧朗谷果園莊地畝幢》記載,唐代宗時,昭成寺所統(tǒng)計的1800畝田地中,所收施地有811.5畝,而買地980畝,占比超過一半[13](P94)。

  可見,寺院通過買賣田地的方式獲取了大量的田地。唐初,國家為了維護均田制“均占”的原則,采取對買賣田地行為進行處罰的方式,來打擊寺院廣占田地的行為,《唐律疏議》卷一二《賣口分田》條規(guī)定:“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12](P242)國家通過嚴懲賣田的行為,來試圖遏制寺院收購田產。

  《通典·食貨二·田制下》:開元二十五年(737)“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yè)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xiāng)者,并聽賣口分”[14](P31)。國家對賣田行為并不是一概否決,在特殊情況下是準許賣田的。玄宗以后,國家逐漸放寬買賣田地的限制,兩稅法之后,國家徹底由抑制兼并轉變?yōu)椴灰旨娌ⅲ瑖也辉僦苯痈缮嫣锏氐氖帐谂c買賣,“兼并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yè),姑定額取稅而已”[15](卷三《田賦三》,P46)。

  無論富者田連阡陌,還是貧者無立錐之地,均據地出稅。買賣之間“人從私契”,私契不僅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土地買賣中起決定作用,在出土的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就有不少關于寺院買賣田地的契約。兩稅法以后,國家不抑兼并,允許土地買賣,買賣成為寺院田地的主要獲取方式。據地出稅的納稅原則,使得寺院田地也開始承擔封建義務,寺院廣占田地意味著承擔的稅收也就更多,寺院占田的利益空間被壓縮。

  唐中后期土地兼并盛行,人口與土地之間的矛盾加劇,國家統(tǒng)制下的均田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戶籍制度管理滯后松弛,對人口的控制減弱。加之國家經濟下行,稅役負擔沉重,直接導致大量人戶逃亡,而擁有諸多政治經濟特權而且掌握大量土地資源和生產工具的寺院便成為破產民戶的首選,大量失地人口脫離國家而依附到寺院名下。國家編戶齊民的流失,動搖了國家賴以生存的根基,國家稅役荒廢,經濟運行面臨極大的挑戰(zhàn),寺院經濟體的膨脹直接威脅到國家的生存。

  四、寺院與國家博弈的結果

  在寺院與國家博弈中,當利益天平嚴重傾斜時,國家采取了更加激進的宗教政策,史書記載:“武宗即位,廢浮圖法,天下毀寺四千六百、招提蘭若四萬,籍僧尼為民二十六萬五千人,奴婢十五萬人,田數千萬頃……不過二十人。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以僧尼既盡。”[16](卷五二《食貨志二》,P1361)寺院是唐朝大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之一,國家將寺院田地作為商品出售,而不是無償分配給寺院,這促使田地私有化的程度進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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